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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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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眾人物是監管規定要求給予最高程度警惕的客戶類別。《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AMLA)在界定政治公眾人物時作了區分:外國政治公眾人物——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部長、高級法官、政黨高級官員、具有全國重要性的國有企業高管——、本國政治公眾人物、國際組織中的政治公眾人物,以及因家庭、個人或業務關係而與上述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1

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均被視為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這類關係須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由最高管理層批准建立和維持該關係、深入釐清資金和財富的來源、強化交易監控、定期審查。2這些要求所針對的風險在於,公眾人物的財富可能源自腐敗、挪用公款或濫用職權。

對日內瓦金融中心而言,這一客戶類別尤為重要。E部分已回顧,該金融中心的客戶尤其來自中東、拉丁美洲和東歐,而I部分將說明其與非洲業務關係的重要性。在這些地區,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重疊,許多鉅額財富與擔任公職或接近權力相關。區分政治公眾人物合法取得的財富與源自腐敗的財富,是合規工作中最為棘手的任務之一。

E部分在提及Ferdinand Marcos時曾涉及被推翻領導人資產的相關案件,這些案件促使瑞士建立了一套專門的資產凍結、沒收和返還制度。該制度編纂於2016年生效的《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律》。3I部分將結合非洲案件詳細介紹該法;該法允許聯邦委員會在資產來源國無力進行訴訟程序時,作為預防措施凍結資產。該法還允許聯邦委員會啟動沒收和返還程序。

註釋

  1. 《反洗錢法》(AMLA;SR 955.0;lexfind.ch)第2a條第1款:政治公眾人物是指“在國外擔任或曾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員”(a項)、“在瑞士國家層面擔任或曾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員”(b項)以及“在政府間組織中擔任或曾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員”(c項);第2款:“與政治公眾人物關係密切的人員,是指因家庭、個人或業務原因而明顯與第1款所述人員關係密切的自然人”。 ↩
  2.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SR 955.033.0;lexfind.ch)第13條第3款:“下列業務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視為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a. 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第13條第4款a項:與本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在存在一項或多項附加風險標準時視為風險較高;第15條(補充調查);第19條第1款a項:“最高層管理機構或至少其一名成員決定:a. 是否接受第13條第3款和第4款所指的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 ↩
  3. 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律》(《外國非法資產法》,FIAA;SR 196.1),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參見I部分第四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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