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二:了解資金與貨物的來源
第二項原則在於:就財富管理和融資而言,了解資金來源;就大宗商品貿易而言,了解貨物來源。如H部分所述,這種了解構成合規的核心。在非洲,由於自然資源在經濟中所佔比重大、私人財富與公職之間的關聯屢見不鮮,以及存在衝突地區和非正規採礦活動,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
就資金而言,核查必須涵蓋產生財富的經營活動、財富所依託的合同、公共採購中標和特許權、形成財富的資金流動以及與當權者的關係。簡單的聲明是不夠的:必須獲取並分析證明文件——公司賬目、合同、產權證書,以及(如有)納稅申報表。
就貨物而言,核查必須涵蓋開採或生產地點、開採條件、中間商,以及H部分所述與衝突礦產和童工相關的盡職調查義務的遵守情況。黃金、鈷、可可和木材需要格外審慎。原產地證書、檢驗和可追溯性計劃是這種核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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