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風險的審慎監管
與氣候和自然相關的風險已納入審慎監管。自2021年起,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要求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披露其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隨後又通過了一項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管理的通函,自2026年起分階段適用。該通函要求各機構在其常規流程中識別、計量、管理和監控這些風險。1瑞士國家銀行(SNB)已將氣候風險納入其金融穩定分析及其儲備管理,並設有有限的排除規定。2
對日內瓦的機構而言,這些要求使可持續性超越產品和營銷,成為風險管理事項,對貸款(尤其是貿易融資和房地產)、投資和資本都產生影響。為碳氫化合物流動提供融資的銀行必須評估其交易對手所承受的轉型風險。抵押貸款銀行必須評估其所融資物業所承受的物理風險,而資產管理人則必須衡量其投資組合的風險敞口。這些分析需要數據、模型和技能,而金融中心不得不迅速獲取這些能力。
註釋
- FINMA,“La FINMA concrétise les obligations de transparence en matière de risques climatiques”(FINMA明確氣候風險透明度義務),2021年5月31日新聞稿,finma.ch:第2016/1號和第2016/2號通函的修訂於2021年7月1日對第1類和第2類銀行及保險公司生效;FINMA,“FINMA publishes new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risks’ circular”,2024年12月17日新聞稿,finma.ch:第2026/1號通函於2026年1月1日生效,過渡期至2027年和2028年。 ↩
- SNB於2020年12月17日決定將以煤炭開採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排除在其投資之外;Alliance climatique suisse(瑞士氣候聯盟),“Sortie de la BNS des mines de charbon : cette première étape minimale doit être suivie d’une intégration climatique complète”(SNB退出煤礦:這一最低限度的第一步之後必須實現全面的氣候整合),klima-allianz.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