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今日銀行家的眼光解讀加爾文
加爾文為評判一筆借款所提出的標準,可以與當今金融機構在法律、監管和社會期望影響下所適用的原則相互對照。這種比較並不意味著存在直接的傳承關係,但它可以讓人看出某些問題的持久性。
第一項標準排除向窮人發放有息借款,這在消費者保護規則中得到回應。瑞士消費信貸立法要求放貸人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並禁止發放會導致借款人過度負債的信貸。1關於小額信貸的爭論——其解放的承諾有時讓位於過度負債危機——表明,如何公平地為面向貧困人群的信貸定價,這一問題仍懸而未決。2
第二項標準要求借款人從借款中獲得的收益至少與放貸人相當,這對應於對一項融資經濟可行性的分析。審慎的銀行家會核實所融資的項目能否產生足夠的收益,以償還信貸並回報借款人。參與型貸款和夾層融資將放貸人與借款人的經營成果掛鉤,延續了利潤共享的理念。
第三項標準援引法定上限,對應於消費信貸法所規定的最高利率以及對高利貸的刑事懲處。第四項標準援引公共利益,在與可持續發展掛鉤的融資以及對貸款社會和環境影響的關注中得到延續。最後,第五項標準拒絕以通行慣例為擋箭牌,提醒我們:符合市場慣例並不足以保證交易的公平。歷次金融危機表明,普遍流行的做法可能存在嚴重問題。
| 加爾文主義標準 | 對應的當代原則 |
|---|---|
| 不向窮人索取利息 | 信用評估,防止過度負債 |
| 放貸人與借款人分享收益 | 項目可行性分析,參與型貸款 |
| 由官方規定上限 | 法定最高利率,對高利貸的刑事懲處 |
| 公共利益 | 與可持續發展掛鉤的融資,社會影響分析 |
| 正義優先於慣例 | 超越市場慣例、對公平性的獨立評估 |
| 慈善優先 | 社會責任政策,慈善事業 |
示例。一家銀行向一家公司發放500萬瑞士法郎的貸款,年利率4%,用於資助一項預期收益率為10%的投資。該公司每年產生50萬瑞士法郎的收益,支付20萬瑞士法郎利息,保留30萬瑞士法郎。加爾文主義關於公平分享的條件得到滿足。如果項目收益率降至3%,該公司只能產生15萬瑞士法郎的收益,卻須支付20萬瑞士法郎:這筆貸款對借款人而言變成了毀損價值的貸款。不核實項目可行性的銀行,會使其客戶和自身都面臨違約風險。以上數字均為虛構。
註釋
- 2001年3月23日《聯邦消費信貸法》(消費信貸法,LCC;SR 221.214.1),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8條(信用評估,還款須能在36個月內完成;聯邦司法局,“Loi sur le crédit à la consommation”,bj.admin.ch);國家教育、研究和創新秘書處/聯邦司法和警察部(SERI/FDJP),“Taux d’intérêt maximal pour les crédits à la consommation : baisse au 1er janvier 2026”(sbfi.admin.ch):根據LCC的實施條例(《消費信貸條例》,OLCC),自2026年1月1日起,現金貸款的最高利率為10%,透支額度為12%(此前分別為11%和13%)。 ↩
- Center for Global Development,“Backgrounder on India’s Microfinance Crisis”(cgdev.org):安得拉邦於2010年10月15日頒佈法令,針對被指控收取高利貸利率並採用強制手段的小額信貸機構,這些手段“導致借款人陷入貧困,在某些情況下導致自殺”(官方文件提及與小額信貸有關的自殺54起),在完成登記之前暫停放款和收款;SKS Microfinance於2010年夏季上市,該法令頒佈後股價下跌約40%。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