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與私法:合同、不可抗力與爭議
在公法之外,制裁也擾亂合同。在制裁之前訂立、在制裁之後變得無法履行的買賣或融資合同,會引發不可抗力、履行不能、終止和賠償等問題;自2022年以來,日內瓦的法院和仲裁員已大量裁決此類問題。1制裁條款對新的列名或禁令的後果作出約定,已成為貿易合同和信貸協議中的標準條款。這類條款的起草,正是G部分所述日內瓦大宗商品貿易律師已形成專長的領域之一。
這些糾紛具有日內瓦特有的維度:受瑞士法律管轄並在日內瓦仲裁的合同在與東歐和中亞的貿易中為數眾多,這使金融中心成為解決西方制裁私法後果的地點之一,其中也包括俄羅斯當事方——他們在此找到了一個中立但仍執行制裁的法域。F部分所述的這類訴訟提醒人們:對作為法律中心的日內瓦而言,制裁既是一種約束,也同樣是業務的來源。
註釋
- 英國最高法院,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2024年5月15日:以美元支付的鋁土礦租船合同,2018年4月美國對RTI的母公司實施制裁,以歐元付款的提議遭到拒絕;不可抗力條款中的合理努力措辭,並不要求受影響方接受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不能以歐元付款取代約定的美元付款);《瑞士債務法》(CO)第119條第1款(droit-bilingue.ch):“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事致使履行成為不能的,債務消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