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益:質押、轉讓與信託安排
交易性融資以擔保權益為基礎,其法律上的穩固性決定著信貸。為一批貨物提供融資的銀行通過交付指示提單而取得對貨物的質權;指示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持有它即享有處分貨物的權利。銀行還取得轉售所產生應收賬款的轉讓,從而使最終買方的付款歸於銀行,有時還取得對銀行帳戶和對沖合約的質權。1當銀行和貿易商位於日內瓦時,這些擔保權益受瑞士法律管轄,但貨物、船舶、買方和帳戶卻在國外。在違約時執行這些擔保權益,前提是瑞士擔保權益得到外國法律體系的承認,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G部分所述的大宗商品律師每天都在處理。
2020年的欺詐案揭示了在單據被偽造或重複使用時這些擔保權益的脆弱性:一份提單提交給兩家銀行,一批庫存被多次質押,一筆應收賬款被轉讓給多個融資方。銀行的應對措施是要求提供提單正本、由獨立檢驗機構核查庫存、在融資方之間交叉核對資訊,並探索K部分所述的電子單據登記系統。由於瑞士擔保法雖在紙面上穩固,卻依賴於單據的真實性,因此貿易融資歸根結底是一項建立在單據信任之上的業務。
註釋
- 《瑞士民法典》(CC;droit-bilingue.ch)第884條第1款:“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動產僅得以佔有質押的方式設定質押”;CC第902條第1款:“以代表貨物的有價證券設定質押,即對貨物本身設定質權”;《瑞士債務法》(CO)第164條第1款:“債權人可不經債務人同意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法律、約定或法律行為的性質禁止轉讓的除外”。↩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