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問責:當代解讀
私人銀行家的個人責任傳統在近期關於銀行高管問責的討論中得到了迴響。2023年Credit Suisse倒下並被UBS接管之後,瑞士當局研究了加強高管個人問責的途徑,特別是通過一種界定每個人職責、並能更有效地制裁違規行為的制度。1
這些討論回到了支撐私人銀行家地位的邏輯:經營銀行的人必須為其決策的後果承擔個人責任。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是這一要求的激進形式。現代高管問責制度提供了更具針對性的形式,其基礎是明確的職責分配、禁止個人從業的可能性以及薪酬追回。
日內瓦私人銀行家的歷史為這一討論提供了獨到的視角。它表明,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治理有助於機構的審慎和長久存續。它也表明,這種責任必須輔以嚴謹的組織和警覺的文化,否則不足以防止錯誤。當代制度力求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
示例。一名銀行高管連續五年每年獲得200萬瑞士法郎的浮動薪酬。如果追回制度允許在造成損失的嚴重不當行為情況下追回最近三年的浮動薪酬,可追回金額為600萬瑞士法郎。在同樣情況下,私人銀行中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則會將其全部個人財富暴露於銀行的損失之下。以上數字均為虛構;它們說明了兩種責任形式在強度上的差異。
註釋
- 聯邦委員會,Rapport sur la stabilité des banques(銀行穩定性報告,即“大而不能倒”報告),2024年4月10日通過(efd.admin.ch):22項可直接實施的措施和7項需進一步研究的措施;高級管理人員制度,浮動薪酬監管(歸屬期、追回條款),研究是否應授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處以罰款;CDBF,“Too big to fail: A senior managers regime gaining ground in Switzerland”(cdbf.ch/en/1347):該制度最初擬適用於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與金融穩定理事會2024年2月29日的同行評審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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