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馬號仲裁案與國際司法
1872年在日內瓦進行的阿拉巴馬號仲裁案,對該城的國際聲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這一爭端發生在美國與英國之間,涉及美國內戰期間英國為南方邦聯建造的軍艦對美國商船隊造成的損害。兩國同意將爭端提交一個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瑞士人的仲裁庭,仲裁庭在日內瓦市政廳開庭。1
仲裁裁決責令英國支付一筆可觀的賠償,該裁決得到接受和執行。此案表明,兩個大國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一場原本可能導致戰爭的爭端。它被視為現代國際仲裁的奠基性事件之一,並啟發了19世紀末的海牙會議,後者創立了常設仲裁法院。2
對日內瓦而言,阿拉巴馬號事件樹立了一種形象:一座以法律、以中立和公正解決爭端的城市。這一形象此後一直得到培育,是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中心這一使命的基礎之一,本部分第三章將對此加以考察。對於客戶尋求法律確定性的金融中心而言,這也是一項優勢。
註釋
- United Nations,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第XXIX卷,第125-134頁(legal.un.org):仲裁員為 Charles Francis Adams(美國)、Sir Alexander Cockburn(英國)、Frederick Sclopis 伯爵(意大利)、Jakob Stämpfli(瑞士)和 d’Itajubá 子爵(巴西),在日內瓦開庭;1872年9月14日的裁決判給美國“1550萬美元金幣,作為英國應向美國支付的賠償”;Wikipedia (en),“Alabama Claims”:英國於1873年9月8日支付了賠償。↩
- Wikipedia (en),“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該法院依據“1899年在海牙締結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設立,系在應尼古拉二世倡議召開的第一次和平會議上締結;“1907年公約對1899年公約作了輕微修訂,但未作實質性改變”;院址位於海牙和平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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