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金融市場法的架構
瑞士金融市場法建立在若干相互補充的法律之上。《銀行法》(BankA)規範銀行的許可和監管。《金融機構法》(FinIA)規範財富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了適用於提供金融服務和發售金融工具的規則。《集合投資計劃法》(CISA)規範投資基金。《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規範證券交易所、交易場所和衍生品。《反洗錢法》(AMLA)適用於所有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規定了監管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是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機構。自2009年起,它將對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的監管合而為一。1它負責頒發許可、監管機構、發佈條例和通函,並在發生違法行為時執法。它依靠審計公司,由後者根據源自1934年法律的所謂雙重體系代其進行審慎審計。
除FINMA外,其他參與者也在監管框架中發揮作用。監督組織本身經FINMA許可並受其監管,負責監督獨立財富管理人和受託人。自律組織在反洗錢事項上監督某些金融中介機構。瑞士銀行家協會制定職業規則,包括《瑞士銀行關於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守則協議》(CDB),FINMA可將其認可為最低標準。監察機構處理服務提供者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
| 法律 | 主要規範對象 |
|---|---|
| 《銀行法》 | 銀行的許可和監管、存款人保護、職業保密 |
| 《金融機構法》 | 財富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許可 |
| 《金融服務法》 | 行為規則、文件記錄、招股說明書、顧問登記冊、調解 |
| 《反洗錢法》 | 金融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以及自2025年修訂起某些顧問的相關義務 |
| 《法律實體透明度法》 | 聯邦受益所有人登記冊 |
| 《FINMA法》 | 監管機構的組織、職權和程序 |
要點。瑞士金融市場法建立在一系列相互補充的法律之上,由FINMA在審計公司、監督組織、自律組織和監察機構的協助下實施。
註釋
-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聯邦法》(《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LFINMA);FINMA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合併了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La FINMA sur le point de démarrer ses activités”(FINMA即將開始運作),2008年12月9日新聞稿,admin.c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