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交易與掠奪財產
Bergier委員會研究的課題之一是藝術品和珠寶貿易。1戰爭期間,從猶太收藏家手中掠奪或在被佔領國家劫掠的藝術品途經瑞士或在瑞士出售。相對開放的瑞士藝術品市場,可能曾充當此類財產的中轉和洗白之地。2
自20世紀90年代末起,歸還被掠奪文化財產的問題具有了國際重要性。1998年在華盛頓舉行的一次國際會議上通過的原則,呼籲各國查明被掠奪的作品,並與權利人尋求公正、公平的解決方案。3瑞士已採取措施落實這些原則,並就文化財產的轉讓進行了立法。4
對日內瓦金融中心而言,這一問題具有現實意義。日內瓦匯聚了藝術品經銷商、拍賣行、收藏家以及貴重財產的存放設施,包括自由港。財富管理人為持有收藏品的客戶提供諮詢。來源盡職調查,即核實作品的來源和歷史,如今已成為負責任的藝術品市場的要求之一,而反洗錢規則也適用於該市場的某些參與者。5
注意。富裕客戶持有的藝術品,其歷史可能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掠奪有關。參與此類作品的購置、融資、存放或出售的財富管理人和顧問,必須確信其來源已經過核實。
註釋
- “Le rapport Bergier, 2002-2022. Quel bilan ?”,infoclio.ch(2026年9月訪問)。 ↩
- Wikipedia (en),“Bergier commission”(最終報告,2002年3月):“瑞士對納粹政權的掠奪和文化政策的參與是相當可觀且多種多樣的”;瑞士獨立專家委員會(ICE),最終報告,摘要(uek.ch),關於被掠奪和被劫掠文化財產的章節。 ↩
- Wikipedia (en),“Washington Principles on Nazi-Confiscated Art”: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舉行的華盛頓大屠殺時期資產會議,彙集了44個國家以及13個非政府組織、博物館和拍賣行的代表;十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原則,包括迅速尋求“公正、公平的解決方案”;2024年3月通過了補充說明。 ↩
- 2003年6月20日《關於文化財產國際轉讓的聯邦法》(《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lexfind.ch):第1條(文化財產的進口、過境和出口,實施1970年UNESCO公約);第9條第4款(返還訴訟的時效為知悉所在地及佔有人後一年,最遲為非法出口後30年)。 ↩
- 《文化財產轉讓法》第16條(CPTA)(SR 444.1;lexfind.ch):藝術品經銷商和拍賣主持人必須“確認供貨人和出售人的身份,並要求其書面聲明對該物品享有處分權”,告知客戶進出口規則,“備置文化財產購置登記冊”,並將相關文件保存30年。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