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金融中心的典型案件
過去二十年間,日內瓦金融中心多次受到涉及政治公眾人物或犯罪來源資金的洗錢案件衝擊。這些案件引發了刑事訴訟、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措施以及外國的制裁。
與產油國腐敗相關的案件為數眾多。從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石油公司挪用的資金曾流經瑞士帳戶,多家銀行因嚴重違反盡職調查義務而受到FINMA處罰。1被挪用的主權財富基金,包括馬來西亞的主權財富基金,所引發的程序導致一家提契諾州私人銀行消失、被競爭對手吸收合併,並導致其他機構受到制裁。2
2022年,聯邦刑事法院判定一家瑞士大型銀行有罪,理由是其未採取一切必要的組織措施以防止一個販毒網絡的資金被清洗。這是瑞士大型銀行首次因洗錢被刑事定罪。3這一定罪以下一章所述的企業刑事責任為依據,標誌著刑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一個轉折點。
I部分將要探討的涉及非洲領導人的案件,導致了資產的凍結、沒收和返還,並使日內瓦銀行因接受政治公眾人物的資金而受到牽連。4這些案件還揭示了中介人——律師、受託人、資產管理人——在設立旨在隱匿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架構方面所起的作用,這正是2025年將義務擴展至顧問的原因。
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所涉業務關係都是在出現警示信號的情況下仍被建立或維持的,原因在於資產規模、商業壓力或對風險的錯誤評估。這些案件使相關機構付出了罰款、返還、喪失牌照以及聲譽持久受損的代價。
注意。對日內瓦金融中心產生深遠影響的案件,大多涉及與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或與大宗商品生產國腐敗相關的資金,且這些關係是在出現警示信號的情況下仍被建立或維持的。這些案件導致了FINMA的處罰、刑事定罪以及機構的消失。
註釋
- FINMA,“Graves manquements en matière de lutte contre le blanchiment d’argent chez Julius Bär”(Julius Bär在反洗錢方面存在嚴重缺失),2020年2月20日新聞稿,finma.ch:2009年至2018年間與PDVSA和FIFA相關的缺失,禁止重大收購,委派獨立調查代表,審查薪酬制度;關於非洲石油公司,參見第五章所述的Gunvor、Glencore和Trafigura案。 ↩
- 1MDB案:FINMA於2016年5月24日作出決定,認定提契諾州銀行BSI在反洗錢方面存在嚴重缺陷,沒收其利潤,並對兩名前高管提起程序(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1MDB : la BSI blâmée par la FINMA”,cdbf.ch);FINMA,“Falcon sanctionné pour ses manquements en lien avec 1MDB”(Falcon因與1MDB相關的缺失受到處罰),2016年10月11日新聞稿:沒收250萬瑞士法郎,三年內禁止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建立新的業務關係,威脅吊銷牌照,與該馬來西亞基金相關的交易約38億美元。 ↩
- 聯邦刑事法院2022年6月27日判決:因組織缺失導致一個保加利亞犯罪組織的資金在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間被加重洗錢,對Credit Suisse處以200萬瑞士法郎罰金,追繳補償約1900萬瑞士法郎,對前客戶經理判處20個月緩刑;該銀行宣佈上訴;“Amende ferme de 2 millions pour Credit Suisse”,swissinfo.ch,2022年6月27日。 ↩
- JusticeInfo.net,“Suisse : l’accord Abacha est-il un modèle pour la restitution des “fonds des dictateurs” ?”:“自1986年以來,伯爾尼已返還逾20億瑞士法郎的被盜資產”;2005年向尼日利亞返還4.61億美元,隨後於2017年12月就3.21億美元達成協議;swissinfo.ch,2016年11月28日,“Restitution des fonds de potentats : la Suisse se hâte lentement”:三十年間返還近20億瑞士法郎(Marcos、Montesinos、Mobutu、Abacha、Salinas、Duvalier、Ben Ali和Mubarak案),仍被凍結的資產約為5.7億美元(埃及)、6000萬美元(突尼斯)和7000萬美元(烏克蘭);參見I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