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貿易商通過合同開展業務。銷售合同規定了大宗商品、質素、數量、價格或定價公式、交貨地點和條件、付款條件、各方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交貨條件通常參照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來界定,該通則明確了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至買方的時點。1
價格很少以絕對數字確定。它通常參照某一市場價格——期貨交易所的報價、專業機構發佈的指數——來表示,並在此基礎上加上升水或減去貼水,以反映質素、地點和特定條件。最終價格只有在某一約定日期才能確定,往往是在交貨之後。這一做法將貿易與形成基準價格的金融市場聯繫在一起,這也解釋了對沖工具的重要性。
付款條件決定了信用風險的分配。跟單信用證是經典工具:買方銀行承諾在賣方提交相符單據——提單、檢驗證書、發票——時向其付款。開證即付、延期付款、備用信用證和銀行保函是其他安排。國際商會的統一規則規範著這些工具。2 H部分將詳細介紹貿易融資。
最後,合同還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制裁條款,即在制裁使合同履行成為非法時允許中止或終止合同;以及爭議解決條款,正如F部分所述,後者最常規定採用仲裁。
要點。貿易商通過合同開展業務,合同價格通常參照某一市場確定,並附加升水或貼水,其付款則由銀行工具提供保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的統一規則和仲裁條款構成了這些合同的框架。
註釋
- Wikipedia(英文),詞條“Incoterms”:由國際商會(ICC)發佈的規則,1936年首版;《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於2019年9月10日發佈,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共十一條規則,其中 FAS、FOB、CFR 和 CIF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EXW、FCA、CPT、CIP、DAP、DPU 和 DDP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DAT 被 DPU 取代,CIP 的保險範圍提高(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年修訂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Règles et Usances Uniformes”,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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