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的法院與國際訴訟
日內瓦法院處理大量國際商事和金融訴訟,涉及銀行關係、貿易合同、公司、國際繼承以及外國判決的執行。位於洛桑的聯邦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在這些領域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判決。
2025年生效的《瑞士民事訴訟法》(CPC)修訂允許各州設立國際商事法院,並允許在其審理的程序中使用英語,以增強瑞士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方面的吸引力。1日內瓦此前沒有商事法院,已對設立此類法院進行了研究。2這樣的法院將為不屬於仲裁範圍的糾紛補全金融中心的服務。
民事和刑事領域的國際司法協助,是日內瓦國際訴訟的另一個方面。日內瓦法院和日內瓦檢察院處理大量外國請求,尤其是H部分將要探討的洗錢、腐敗和欺詐案件。這項工作往往與金融中心和大宗商品貿易相關,使日內瓦成為司法合作的中心,同時也帶來了職業保密、數據保護與國際義務之間的張力。
| 解決途徑 | 在日內瓦的主要領域 |
|---|---|
| 談判與外交 | 國家間糾紛,尤其是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貿易糾紛 |
| 商事仲裁 | 大宗商品貿易、國際合同、公司間糾紛 |
| 投資仲裁 | 保護在高風險國家的投資 |
| 調解 | 金融服務提供者與私人客戶之間的糾紛 |
| 國家法院 | 銀行訴訟、公司、繼承、判決執行 |
| 司法協助 | 與金融和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國際刑事案件 |
注意。爭議解決條款的選擇——仲裁、調解還是法院,以及仲裁地、語言和適用法律的選擇——決定著未來糾紛的結果。必須在訂立合同時,根據交易性質、當事人和履行地點加以確定。
註釋
- 聯邦委員會,2023年9月6日新聞稿(admin.ch):修訂後的《瑞士民事訴訟法》定於2025年1月1日生效;聯邦司法局(bj.admin.ch):修訂案於2023年3月17日由議會通過;各州可將國際商事糾紛分配給商事法院,並允許以英語作為程序語言,此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英文書狀亦予接受。《瑞士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4款c項規定的條件(Baker McKenzie,2025年8月26日):至少一方當事人從事商業活動,爭議金額至少10萬瑞士法郎,當事人明確約定,且在達成約定時至少一方當事人的住所或所在地在境外;《瑞士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2款:如州法有此規定,可應當事人請求使用英語;蘇黎世於2025年7月公佈了設立國際商事審判庭(ZICC)的草案,伯爾尼啟動了其實施立法,日內瓦則宣佈了相關意向。 ↩
- Genève attractive, “À Genève, l’idée d’un tribunal de commerce gagne du terrain”(在日內瓦,設立商事法院的構想日益得到支持)(2026年3月6日):法案正在與機構和經濟界夥伴協商起草,計劃於2026年春季提交;日內瓦國際法律協會和律師公會(Sandrine Giroud)表示支持;與設有專門商事法院的蘇黎世、阿爾高、伯爾尼和聖加侖作比較。Baker McKenzie(2025年8月26日):日內瓦已宣佈有意設立此類法院。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