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框架:《非法資產法》
《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規定了三個階段。凍結:聯邦委員會可作為預防措施,下令凍結政治公眾人物及其親信的資產,以支持司法協助程序,或在來源國因其機構失靈而無法進行訴訟時實施。1沒收:資產來源非法的,可由聯邦行政法院下令沒收;如當事人的財富在其履職期間異常增長,且相關國家的腐敗程度眾所周知地嚴重,則推定資產來源非法。2返還:以資助公益項目的形式進行,原則上通過與來源國簽訂協議,並由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參與,以確保資金惠及民眾。3
在通過該法時,議會決定,不得再以刑法上的追訴時效為由阻止資金返還;國民院以120票對62票改變了其立場。4一位議員指出,該法的目的是實現司法協助,但在國家失靈的情況下,例如海地與Jean-Claude Duvalier一案,行政凍結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唯一手段。5
該法已多次適用。埃及凍結令於2011年發佈,涉及約5.7億美元,於2017年12月20日解除,此前瑞士司法當局已於2017年8月底因未取得實際成果而結束司法協助程序,使凍結失去了目的。6對突尼斯和烏克蘭的凍結分別涉及5600萬瑞士法郎和7000萬瑞士法郎,已多次延長,以便刑事訴訟得以推進。7最近,2026年1月5日,聯邦委員會決定依據該法作為預防措施,凍結Nicolás Maduro及其關聯人員在瑞士持有的任何資產。它還採取措施,防止敘利亞前政府的資金在司法審查之前流出瑞士。8
注意。2015年法律規定的凍結是一項預防措施,以存在司法協助程序或來源國失靈為前提。沒收須有以非法來源為依據的司法決定,在某些情況下適用推定。返還則通過公益項目進行。埃及凍結令因司法協助程序未取得成果而於2017年解除,這表明該框架有賴於來源國的合作。
註釋
- 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外國非法資產法》,FIAA;LVP,SR 196.1)第3條和第4條,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在來源國政府已失去或正在失去權力時為支持司法協助而凍結;在來源國因其結構失靈而無法滿足司法協助要求時為沒收目的而凍結;“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
- LVP第14條和第15條:由聯邦行政法院沒收;如財富在擔任公職期間異常增長且來源國腐敗程度眾所周知地嚴重,則推定來源非法;“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同上。↩
- LVP第17條和第18條:返還旨在通過資助公益項目改善來源國民眾的生活條件或加強其法治;“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同上。↩
- 議會服務處,第14.039號議題摘要,“Blocage et restitution des avoirs illicites de personnes politiquement exposées à l’étranger. Loi”[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非法資產。法律],ws-old.parlament.ch(2026年9月訪問)。↩
- 議會服務處,同上。↩
- 瑞士聯邦外交部,“Bloc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同上;“Restitution des fonds de potentats : la Suisse se hâte lentement”[返還權貴資金:瑞士從容不迫],swissinfo.ch(2026年9月訪問),金額引自該文。↩
- RJB,“La Suisse ne collabore plus avec l’Égypte sur les fonds Moubarak”[瑞士不再就Mubarak資金與埃及合作],2026年9月訪問。↩
- 瑞士聯邦外交部,“Bloc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同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