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財富管理的倫理
韋伯提出的問題——價值觀與經濟行為之間的聯繫——在今天以新的方式出現。金融機構須遵守關於行為、透明度和治理的要求,這些要求把過去交由個人良知和社會監督的原則加以制度化。
瑞士金融服務法對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告知義務、審核服務適當性或適合性的義務、記錄義務和忠實義務,以及關於利益衝突和返傭的規則。1審慎監管要求管理人員的業務行為無可指摘。反洗錢規則要求核實客戶身份、資金來源以及異常交易的背景。這些義務(E部分將詳細闡述)以法律的語言表達了加爾文主義道德曾以宗教語言提出的責任要求。
可持續金融是另一種延伸。考慮投資的環境和社會影響、股東參與以及結構化慈善事業,以世俗的形式延續了財富應服務於公共利益的觀念。日內瓦金融中心已將這些主題作為其發展的支柱之一(K部分將對此加以分析),同時也指出了“漂綠”的風險和自願承諾的侷限性。
最後,企業文化仍然是一個決定性因素。如果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將規則內化,單有規則是不夠的。監管機構越來越關注機構的文化、激勵機制及其處理問題的方式。韋伯關於價值觀對經濟行為影響的問題,在這裡找到了非常具體的應用。
註釋
-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FinSA;LSFin;SR 950.1),第8條(資訊的內容和形式)、第10-12條(適當性和適合性評估)、第15條(記錄)和第16條(報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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