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警惕義務及其對日內瓦的影響
2024年通過的《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要求歐盟大型企業以及在歐盟取得可觀營業額的第三國企業,在其整個活動鏈中履行人權和環境方面的盡職調查義務,並以民事責任和處罰作為保障。2025年的簡化方案提高了其適用門檻,並推遲了實施時間表。1若干日內瓦貿易商憑藉其在歐洲的營業額超過門檻,無論瑞士倡議命運如何,都將受該指令約束。它們的銀行和歐洲客戶已經在向它們索取相應的資訊。
這種事實上的域外效力(K部分曾就其他領域作過描述),降低了瑞士國內辯論對最大型貿易商的意義,但對低於歐洲門檻的中型貿易商而言,其意義依然存在。它帶來一個戰略後果:日內瓦金融中心有意願讓瑞士法律向歐洲法律靠攏,以免其企業面對兩套相互分歧的制度,而這正是聯邦委員會反提案所追求的目標。它還帶來一個聲譽方面的後果:一個金融中心的企業若在瑞士法律並無強制的情況下自願適用歐洲的注意義務,便可將此轉化為一項賣點,正如上一節所指出的那樣。
註釋
- 關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的第(EU) 2024/1760號指令;歐盟委員會2025年2月26日提出的“Omnibus I”方案,建議將轉化期限推遲至2027年7月、適用時間推遲至2028年7月,將盡職調查限於直接合作伙伴,並提高門檻;Mayer Brown,“European Commission Presents ‘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mayerbrown.com,2025年2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