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細緻規則與簡化
歐盟選擇了細緻監管的道路。自2021年3月起適用的《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按照可持續性特徵對產品進行分類,並規定了披露要求。《分類條例》界定了環境可持續的經濟活動,而《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則將報告義務擴展至大量企業。1這一框架被歐盟委員會自身認為負擔過重,委員會於2025年2月提出了一攬子簡化方案,縮減了報告義務的範圍和內容。2
對日內瓦金融中心而言,歐盟框架在兩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在歐盟分銷基金或為歐洲客戶管理資產的日內瓦資產管理人,無論其國籍如何,都必須遵守歐盟的披露規則。此外,歐洲客戶和分銷商要求採用歐盟的分類,這些分類已成為市場的通用語言。瑞士方面則暫停了自身的修訂,以待歐盟作出選擇,這避免了形成相互分歧的要求,卻使各機構處於不確定之中。未來十年很可能會出現向更輕量報告義務的趨同,日內瓦的主要機構已在預先適用這些義務。
註釋
- 關於金融服務領域可持續性相關披露的第2019/2088號條例(EU),自2021年3月10日起適用(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france.org);2020年6月18日第2020/852號條例(EU)(分類條例);2022年12月14日關於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第2022/2464號指令(EU)(EUR-Lex)。 ↩
- 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2月26日提出的“Omnibus I”一攬子方案:《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的適用範圍縮減至員工超過1000人的企業,第二和第三批推遲兩年,盡職調查義務推遲並放寬;Mayer Brown,“European Commission Presents ‘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mayerbrown.com,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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