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與保險:最終由誰買單?
欺詐一旦被發現,由誰承擔損失的問題便在銀行、保險人、審計師、檢驗人和管理層之間產生。銀行向信用保險人追償,而保險人援引其保單中的欺詐除外條款;銀行也向檢驗人和倉儲經營人追償,因為後者出具的證書被證明是虛假的或曲意迎合的。銀行還將矛頭指向未能發現賬目造假的審計師,以及董事——而董事的個人資產往往已被隱匿或不足以清償。1這些在新加坡、倫敦,有時也在日內瓦進行的糾紛持續多年,銀行只追回了其損失的一小部分,其餘部分則由其股東承擔。
如上一節所示,由於事後追償仍不確定,教訓首先在於預防,其次在於以合同分配風險:日內瓦的銀行重新審視了其保單、與檢驗人和倉儲經營人的合同以及信貸條件,以免第三方的欺詐全部落在自己身上。誠信的貿易商以更嚴格條件的形式承擔了這一成本。保險人和檢驗人以更廣泛的合同責任的形式分擔了一部分,而監管當局則由此對貿易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註釋
- Wikipedia (en),詞條“Hin Leong”:Lim家族、清算人與HSBC之間於2024年9月達成的和解(約35.9億美元),以及2024年11月18日的刑事判決;GTR,“Qingdao’s legacy”:Mercuria訴Citi一案在倫敦High Court的訴訟,涉及一筆以存放於青島和蓬萊的金屬為標的的2.7億美元回購交易,以金額未公開的和解告終;Wikipedia (en),詞條“Greensill Capital”:Credit Suisse基金投資者的損失估計高達30億美元,GFG Alliance仍欠5.872億美元的債權(2024年4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