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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從1933年到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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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法》草案於1933年初啟動。根據一項關於瑞士銀行監管歷史的研究,審議歷時二十個月,從1933年2月持續到1934年11月,文本在審議過程中大幅擴充:最初的草案共十五條,篇幅為五頁,而最終的法律長達二十一頁,共五十六條。1該法律於1934年11月8日由聯邦議會兩院通過。2

草案採納了1916年首次提出的構想,即設立負責檢查銀行的審計師,並規定其工作以一個聯邦銀行委員會的權威作為後盾。3這一監管層面令銀行家們感到擔憂,他們看重自身的行動自由和業務的機密性。據《Le Temps》報道,作為交換,他們爭取到了增加關於職業保密的明確條款,這些條款後來成為著名的第47條。4

由此,1934年的法律建立了一套以兩大支柱為基礎的監管體系。銀行必須由持牌審計師審計其賬目,由審計師核查其財務狀況以及是否遵守法定規則。聯邦銀行委員會監督法律的實施,並可在發生違規時進行干預。這種依靠私人審計師的間接監管體系,直到21世紀一直是瑞士銀行監管的一個典型特徵。5

該法律還規定了資本和流動性要求,規範了賬目的公佈,制定了關於銀行重組和破產的規則,並對儲蓄存款給予特別保護。它區分了若干類機構,其中包括州立銀行和私人銀行家,這些機構享有某些通融安排。

要點。經過二十個月的審議,《聯邦銀行法》於1934年11月8日獲得通過,建立了以審計師和聯邦銀行委員會為基礎的監管體系。該文本在審議過程中由十五條擴充至五十六條,其中還包含銀行家們爭取到的職業保密條款。

註釋

  1. Histoire de la régulation des banques en Suisse,日內瓦,Droz,第四章,於 Cairn.info 查閱(2026年9月)。↩
  2. “1934 : le secret bancaire entre dans la loi”,Le Temps,2009年4月4日;詞條“Secret bancaire en Suisse”,Wikipédia(法文)(2026年9月訪問)。↩
  3.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4.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5. 《瑞士聯邦銀行法》(BankA;SR 952.0)第18條第1款(2008年12月20日版本):“銀行、金融集團和金融綜合集團應委任一家持牌審計公司進行年度審計”;第23條: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確有必要時可自行進行直接檢查;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的聯邦法》(FINMASA),FINMA 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由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合併而成;Thibaud Giddey,Histoire de la régulation des banques en Suisse (1914-1972),日內瓦,Droz,2019年(簡介,wp.unil.ch/labelettres):“設立了一個監管機構,即聯邦銀行委員會——今日 FINMA 的前身”。↩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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