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原則》與警惕義務
在瑞士法律之外,日內瓦的公司還面對2011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該原則確立了企業尊重人權、並在其活動和業務關係中開展盡職調查的責任。1 這些原則是在國際日內瓦的論壇中制定的,啟發了法國、德國和歐盟(EU)所通過的關於警惕義務的立法。
2024年通過、隨後經修訂縮小適用範圍的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要求在歐盟開展活動的大型公司對其價值鏈承擔警惕義務,並以民事責任作為保障。2 在歐盟產生可觀營業額的日內瓦貿易商和銀行,無論瑞士法律如何規定,都可能落入其適用範圍。這種域外效力與制裁和稅收的域外效力相似,再次說明金融中心對他處所定規則的依賴。
銀行在兩個方面受到影響:一是其自身的活動,二是其提供的融資。對融資領域盡職調查的期望——拒絕為涉及嚴重侵害行為的項目或貿易商提供融資、將人權標準納入信貸分析——已日益提高。貿易融資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其供應鏈的資訊。
註釋
- 人權理事會2011年6月16日第17/4號決議核可的《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ohchr.org)。 ↩
- Wikipedia (en),詞條“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該指令由歐盟理事會於2024年5月24日通過,2024年7月5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適用於員工逾1000人且全球營業額逾4.5億歐元的歐盟公司,轉化期兩年,自2027年7月26日起分階段適用;Morrison Foerster,“EU Sustainability Omnibus I – ‘Detailed Omnibus’ Adopted”,2025年12月22日:歐洲議會於2025年12月16日批准折中方案;“CSDDD 盡職調查僅限於員工>5000人且年淨營業額>15億歐元的‘超大型’公司,適用時間推遲至2029年7月”;取消統一的民事責任制度和制定氣候轉型計劃的義務;《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限於員工逾1000人且營業額逾4.5億歐元的公司;須於2028年7月26日前完成轉化,自2029年7月26日起適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