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案審判與責任問題
Hin Leong創始人的審判於2024年以其欺詐罪和教唆偽造罪成立而告終,揭示了管理層在一起審計師、銀行和監管當局多年未能發現的欺詐中所負的責任。1債權銀行對創始人、其家族及審計師提起了民事訴訟。清算人則致力於追回分散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資產,但回收率很低。2對於有風險敞口的日內瓦銀行而言,教訓是雙重的:一方面,對主要負責人的盡職調查與對公司的盡職調查同樣重要;另一方面,當賬目從源頭上就被偽造時,有聲望的審計師的存在並不能提供任何保證。
這場審判也顯示了刑事執法的侷限:在事發四年後於外國作出的刑事判決,不能為債權人追回任何東西,威懾作用也很微弱。通過上述反制措施進行預防,仍然是唯一有效的保護。其成本已被銀行以更嚴格的條件和更高的利差轉嫁給貿易商,這就是誠信貿易商為欺詐付出的代價。
註釋
- “Singapore oil trader OK Lim convicted of cheating, abetting forgery”,AFP via Malay Mail,2024年5月10日,見參考文獻。 ↩
- Wikipedia (en),詞條“Hin Leong”:2020年4月17日申請法院保護,2020年4月21日宣佈展開調查;2024年9月達成和解,Lim家族承諾向清算人和HSBC支付約35.9億美元;Lim Oon Kuin於2024年11月18日被判處17年6個月監禁,2026年3月4日經上訴減為13年6個月,自2026年3月28日起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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