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瑞士仲裁中心及其他機構
瑞士的仲裁依託於管理仲裁程序的機構。瑞士仲裁中心股份公司(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SA)於2021年由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納沙泰爾、提契諾州、沃州、瑞士中部和蘇黎世的工商會與瑞士仲裁協會共同創立。作為瑞士商會仲裁院(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的直接法律繼承者,該中心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即“Swiss Rules”)管理國際和國內仲裁,並依據《瑞士調解規則》管理調解。1此外,瑞士仲裁中心還經聯邦財政部認可,依據《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擔任處理客戶與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糾紛的調解機構(ombudsman)。2
《瑞士國際仲裁規則》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全球公認的仲裁規則為基礎,並針對機構仲裁作了調整。3據介紹,該規則可顯著縮短程序時間並降低費用。4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人數、仲裁地(瑞士境內或境外)以及程序語言。
日內瓦還承辦許多由其他機構管理的仲裁,尤其是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其總部設在巴黎,但管理著大量以日內瓦為仲裁地的案件。5不經機構管理的臨時仲裁(ad hoc)也在該市進行。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於1983年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倡議下成立,設於洛桑,已成為全球解決體育糾紛的主要機構。6它在日內瓦湖地區的存在,強化了該地區作為仲裁中心的形象。
日內瓦的仲裁界匯聚了專業律師、享有國際聲譽的仲裁員、專家、學術機構和協會。日內瓦國際與發展研究院、日內瓦大學以及各類專門課程培養仲裁從業人員。這一群體本身構成一個獨立的經濟部門,帶來費用收入、來訪人流和高素質就業。
| 要素 | 內容 |
|---|---|
| 適用法律 |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章 |
| 救濟途徑 | 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單一的撤銷之訴,理由有限 |
| 國際執行 | 1958年《紐約公約》 |
| 瑞士機構 | 瑞士仲裁中心,2021年成立,Swiss Rules以UNCITRAL規則為基礎 |
| 在日內瓦活躍的其他機構 |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臨時仲裁 |
| 體育糾紛 | 設於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院,1983年成立 |
示例。一家日內瓦貿易商與一家亞洲買方之間就一批價值8000萬美元的石油貨物發生糾紛。合同約定在日內瓦仲裁,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使用英語。程序歷時十八個月,當事人支付的仲裁費和律師費合計約300萬美元。在日內瓦作出的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買方所在國執行。如有當事人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請,將在數月內獲得裁判。上述數字為虛構,但說明了一宗商事仲裁的經濟面貌。
註釋
- Berne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ge”, bern-cci.ch(2026年9月訪問)。 ↩
- 伯爾尼商會,前引。 ↩
- 日內瓦工商服務業商會(CCIG),前引小冊子。 ↩
- 日內瓦工商服務業商會(CCIG),前引小冊子。 ↩
- 國際商會,2024年統計數據(由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於2025年6月概述):2024年依據《仲裁規則》新登記案件831件,管理案件總數1789件,當事人來自136個國家或地區;最常見的仲裁地:倫敦(96)、巴黎(90)、新加坡(28)、迪拜(23)、多哈(19)。2025年統計數據(iccwbo.org):新案件881件,當事人2531方,來自147個法域,仲裁地分佈於70個國家的123個城市。 ↩
-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witzerland”(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