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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規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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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規劃旨在組織資產的持有、管理和轉移,同時兼顧家族的目標、適用的民事和稅收規則以及所涉及的風險。日內瓦的從業者擁有一系列可供使用的工具,而這些工具的使用必須符合上一章所述的透明度和合規要求。

繼承法構成第一個框架。《瑞士民法典》(CC)為法定繼承人保留遺產中的一部分,即特留份,被繼承人不得剝奪。2023年生效的繼承法修訂將卑親屬的特留份降至其法定應繼份的一半,並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從而擴大了處分自由。1遺囑和繼承契約使得在這一框架內安排財產轉移成為可能。夫妻財產製和婚姻契約則決定了繼承開始之前生存配偶的份額。

成年人保護法所引入的預先照護委託和患者預先指示,使得在喪失行為能力時安排資產管理和個人事務決定成為可能。2這些長期被忽視的工具,隨著預期壽命的延長而日益重要。

持有架構構成第二個框架。公司、基金會和信託使得將資產的持有與其管理和使用相分離、組織家族治理以及保護資產免受某些風險成為可能。其用途已經發生了變化:以往用於隱藏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住所公司,如今只有在具有真實的經濟或組織理由時才具有正當性,並須遵守受益所有人透明度要求。

瑞士法下的基金會是將資產專用於特定目的的安排(《民法典》第80條)。慈善基金會在日內瓦的慈善事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F部分將對此進行探討。相反,家族基金會受到瑞士法的嚴格限制:瑞士法只承認旨在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安家和扶助費用的家族基金會(《民法典》第335條),從而排除了純粹以財產為目的的供養基金會。3因此,家族往往求助於外國基金會(特別是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

信託作為英美法系的制度,自瑞士批准《海牙公約》以來已在瑞士獲得承認。4它允許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契據的條款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這些資產。日內瓦聚集了大量受託人(現須取得許可)和專業從業者。信託的使用必須遵守瑞士稅收規則(這些規則根據信託的性質以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情況確定稅務處理),以及相關人士居住國的規則。5

工具主要功能注意事項
遺囑和繼承契約安排財產轉移特留份、形式、適用法律
婚姻契約夫妻之間的分配夫妻財產製、對繼承的影響
預先照護委託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管理主管機關的確認、與持有架構的協調
控股公司集中管理與治理經濟實質、受益所有人透明度
基金會專用於特定目的瑞士家族基金會的限制、監督
信託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承認、稅務處理、受託人許可、透明度登記
人壽保險轉移與保護稅務合規、重新定性

要點。財富規劃結合了繼承法、婚姻法、成年人保護法和持有架構。自銀行保密終結以來,這些工具必須服務於正當的民事和組織目標,並符合透明度和稅務合規要求。

註釋

  1.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繼承法修訂:卑親屬的特留份由其法定應繼份的四分之三降至一半,取消父母的特留份,配偶的特留份維持為一半;Raiffeisen,“Révision du droit des successions”,raiffeisen.ch(2026年9月訪問)。 ↩
  2. 《瑞士民法典》第360條及以下(預先照護委託)和第370條及以下(患者預先指示),由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引入(Pro Senectute,“Droit de la protection de l’adulte”,prosenectute.ch:在喪失判斷能力的情況下,“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指定代理其本人的人”,《民法典》第360條及以下;患者預先指示使人能夠“就維持生命的措施表明立場,並指定醫療問題的代理人”,《民法典》第370條及以下)。 ↩
  3. 《民法典》第335條(droit-bilingue.ch):家族基金會可以“為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安家和扶助費用或為類似目的”而設立(第1款);“禁止設立家族世襲財產”(第2款);CDBF,“Révision du droit des fondations de famille”(cdbf.ch/reperages):在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9月15日放棄瑞士法信託之後,議會於2024年2月27日通過第22.4445號動議,旨在“通過取消對供養基金會的禁止來加強瑞士家族基金會”。 ↩
  4. 《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自2007年7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49a條至第149e條;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La Convention de La Haye entre en vigueur le 1er juillet 2007”,cdbf.ch。 ↩
  5. 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8月22日第30號通函“Imposition des trusts”(信託的稅務處理)(ssk-csi.ch):信託不是納稅實體;對於可撤銷信託,“資產及其收益仍由委託人納稅”;對於不可撤銷的固定權益信託,資產在稅務上歸屬於受益人,受益人被視為用益權人;對於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如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住所在瑞士,則歸屬於委託人,否則在分配之前“信託資產既不能歸屬於委託人,也不能歸屬於受益人”;聯邦稅務局(FTA),2008年3月27日第20號通函(estv.admin.ch),將這些原則適用於聯邦直接稅和預扣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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