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業務關係的內部治理
本章所述原則以一定的組織架構為前提。在與非洲有業務往來的日內瓦機構中,H部分和I部分所描述的案件揭示了一個共同點:建立業務關係、提供融資或使用中間人的決定均由業務負責人作出,而合規部門、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都未曾評估相關風險。因此,非洲業務關係的治理至少需要:一項書面政策,按國家和交易對手類型界定風險偏好;一個獨立於業務條線的委員會,負責審批與政治公眾人物、國有企業及中間人的業務關係;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非洲風險敞口、事件和政局變化;以及一個具備非洲、語言和行業專業知識的合規職能部門,上文的計算示例已為其提供了預算。
這種治理具有法律基礎。H部分所述的企業刑事責任懲處的正是組織缺陷。Gunvor、Glencore 和 Trafigura 的定罪判決均基於缺乏為防止腐敗所必需的合理措施,也就是基於治理缺陷,涉案員工的行為不過是其表徵而已。1 日內瓦貿易商或銀行的董事會如果不了解其非洲業務關係的結構,就會引發企業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引發董事會自身的責任。因此,非洲業務關係的治理是董事會的事務。已經認識到這一點的日內瓦公司設立了國別風險委員會,並聘請了熟悉非洲大陸的董事。
註釋
- 瑞士聯邦檢察院,2019年10月17日(Gunvor)和2024年8月5日(Glencore)新聞稿;聯邦刑事法院,2025年1月31日判決(Trafigura),見H部分所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