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與可持續金融
國際日內瓦為可持續金融提供了標準和對口方。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及其金融倡議、負責社會問題的國際勞工組織(ILO)、世界衛生組織(WHO)、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負責貿易問題的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及負責氣候數據的世界氣象組織,連同各項環境公約的秘書處和眾多非政府組織,均設在日內瓦。12011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一樣,是可持續金融社會標準的參照依據。2
這種鄰近性使日內瓦的資產管理人能夠直接接觸專家和數據,也使這些組織能夠接觸到金融界人士。它促成了在日內瓦設立將金融界與這些組織聯繫起來的倡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Building Bridges。它也帶來了期望:一個接納負責氣候、勞工和人權事務之組織的金融中心,會以這些組織的標準來衡量。上文所探討的大宗商品貿易的矛盾,在這裡比在其他地方更為顯眼。
註釋
- 參見F部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於1948年4月7日生效,首屆世界衛生大會於1948年6月24日舉行)、國際勞工組織(Centre William Rappard,1926年)、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UNHCR)(1950年12月14日)、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1964年)、WTO(1995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歐盟駐日內瓦聯合國代表團(eeas.europa.eu):與人權理事會、WHO、ILO、UNHCR、UNCTAD、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開展合作。 ↩
- 《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經人權理事會2011年6月16日第17/4號決議核可;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org(2026年9月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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