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仲裁的語言
國際仲裁是金融中心在語言問題上享有最大自由的領域。當事人選擇程序語言;未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庭考慮合同語言和當事人的語言予以確定。1一個多世紀以來,日內瓦一直承辦以法語、英語、偶爾以其他語言進行的仲裁。其仲裁員、代理律師和仲裁機構的秘書處都能熟練使用這兩種主要語言。大宗商品貿易爭議大多以英語進行辯論,而涉及法語非洲、馬格里布或歐洲法語區國家或企業的爭議,則常常以法語進行辯論,證據材料為英文。
這種雙重性使日內瓦相對於英語仲裁地具有優勢。一家須與歐洲合作伙伴選定仲裁地的科特迪瓦或摩洛哥企業,在日內瓦可以找到一流的法語仲裁員、可用法語查閱的聯邦最高法院關於撤銷仲裁裁決的判例,以及以本方語言進行程序的可能性。巴黎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中提供同樣的條件,而倫敦和新加坡則根本不提供。F部分描述了日內瓦在爭議解決中的作用,這一作用之所以經久不衰,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語言。
示例。一家塞內加爾公司與一家瑞士集團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在日內瓦仲裁。當事人未確定程序語言:合同為法語,往來函件混用法語和英語,技術文件為英語。仲裁庭採用法語作為程序語言,接受英文證據材料而無需翻譯,並允許證人在有口譯的情況下以沃洛夫語作證。若將證據材料全部譯成英語,費用約為15萬瑞士法郎,並將使程序延誤三個月。所採用的方案將翻譯費用限制在幾千瑞士法郎,僅用於必要的文件。合同中如有語言條款,本可避免任何爭論。
註釋
- 《2021年瑞士國際仲裁規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18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應在組成後立即確定程序中使用的一種或多種語言”(文本由Aceris Law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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