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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層的語言

金融中心高級管理人員的培養反映了本章所述的種種張力。日內瓦老牌機構的領導者講法語,往往在日內瓦接受教育,並掌握英語。他們的德語水平參差不齊,這決定了他們在全國性組織中以及在聯邦機關面前的影響力。外國集團子公司的負責人通常講英語或德語,由總部派駐數年。他們的法語水平決定了他們理解這一金融中心、其客戶及其政府機關的能力。行業組織和日內瓦商界以法語運作,同時越來越多地使用英語,以吸納外籍管理人員。

各機構應當將其管理人員的語言能力作為治理問題來對待。董事會若無一名成員能閱讀法語,就須依賴譯文和摘要來理解日內瓦和聯邦機關的決定。同樣,不講法語的首席執行官既無法接待講法語的客戶,也無法在人民公決前的辯論中面向日內瓦公眾發言。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要求受監管機構的管理機構對其業務及業務環境有充分的了解,而在日內瓦,這種了解須藉助金融中心的語言來實現。1

註釋

  1. 《瑞士銀行法》(BankA;SR 952.0)第3條第2款c項:受託負責銀行管理和經營的人員必須享有良好聲譽,併為無可指摘的業務行為提供一切保證;cbis項:同樣的要求適用於合格股權的持有人(持有10%的資本或表決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關於控股公司,見《瑞士銀行法》(BankA)第3f條(課程講義“Marchés et intermédiaires financiers”,AED Geneva,2018年);FINMA的實務根據交易的重要性、複雜性、異常性質、不道德性或違法性來評估這一保證,且該要求具有持續性,因此撤銷保證可能導致當事人被排除於金融業今後的任何職務之外。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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