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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從被容忍的信貸到有組織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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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之後,改革宗世界對有息借貸的思考仍在繼續。他在日內瓦的繼任者們——首先是Théodore de Bèze(貝扎)——堅持一種有規制的寬容立場。1十七世紀,定居荷蘭的Claude Saumaise等改革宗作者在學術論著中為利息的正當性辯護。2尼德蘭聯省共和國以及隨後的英格蘭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了公共和私人信貸市場。利息是否合法的問題逐漸讓位於利率水平及其規制的問題。

十七、十八世紀的日內瓦參與了這一進程。日內瓦商人從事信貸業務,投資於年金和外國公債,其中一些人成為銀行家。因《南特敕令》被廢除而形成的胡格諾派網絡,將日內瓦與巴黎、里昂、阿姆斯特丹和倫敦連接起來。C部分將說明這些銀行家如何在十八世紀為法國君主制提供資金,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彼時,加爾文對放貸行業的不信任,在一個由日內瓦精英家族從事、受人尊敬的職業的現實面前逐漸消退。

當代瑞士法律仍保留著關於利息思考的若干痕跡。《瑞士債務法》(CO)規定,合同未約定更高利率的,遲延利息的利率為5%(CO第104條第1款),並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再生利息(CO第105條第3款)。《瑞士刑法典》(SCC)懲處高利貸行為(SCC第157條)。消費信貸立法規定了最高利率。最後,各州在打擊合同利息領域的濫用行為方面保留了剩餘權限(CO第73條第2款)。3

日內瓦金融中心也服務於來自仍保留利息禁令的宗教傳統的客戶。伊斯蘭金融禁止riba(利息),發展出以盈虧共擔、公開加價銷售或租賃為基礎的工具,這些工具在許多方面令人聯想到中世紀經院哲學所允許的合同。4日內瓦的機構為來自海灣地區及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符合這些原則的服務。加爾文的思考力圖區分公平的生產性信貸與剝削,為這些實踐提供了富有啟發的比較參照。

所謂倫理金融或責任金融,同樣以世俗的形式延續了加爾文主義的某些要求。對資金用途的關注、對信貸給借款人和社會所帶來影響的關注,以及對所創造價值公平分配的關注,與加爾文所提出的標準相吻合。K部分將再論可持續金融及其侷限。

註釋

  1.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Michel Johner,“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larevuereformee.net):加爾文1545年11月致Claude de Sachin的信承認有息借貸的正當性,1547年日內瓦法令將利率定為5%,但須滿足四項條件——不向窮人收取利息、借款人的收益須超過利息、利率由公共權力機關確定、禁止以放貸為業;1580年,在Théodore de Bèze的主導下,牧師團(Compagnie des pasteurs)反對在日內瓦設立銀行。另見François Dermange,“Calvin et le prêt à intérêt : une éthique de la justice ou de l’amour ?”,Foi&Vie 2018/1(forumprotestant.fr),其中列出了加爾文規定的七項限制。 ↩
  2. 維基百科(英文),“Claudius Salmasius”:Claude Saumaise(1588-1653),自1631年起在萊頓接任Scaliger的教席擔任教授;“The De usuris liber (1630) and subsequent writing was a vindication of moderate and lawful interest for money”(該條目參考書目中所列版本為1638年版)。 ↩
  3. CO第73條(droit-bilingue.ch):第1款:“負有支付利息義務,而利率既未經約定,亦未由法律或慣例確定的,按年利率5%支付”;第2款:“合同利息領域濫用行為的制止,保留由公法規定”。 ↩
  4. 維基百科(英文),條目“Islamic banking and finance”:“All forms of interest are riba and hence prohibited”,《古蘭經》中有十二節經文涉及riba;禁止gharar(不確定性);mudarabah(“profit-sharing partnership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musharaka(多方出資的合營)、murabaha(“cost-plus”融資)、ijarah(租賃)、sukuk(“the Islamic alternative to conventional bonds”);資產估計為3.88萬億美元(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Board,Stability Report 2025)或5.98萬億美元(ICD-LSEG,Islamic Finance Development Report 202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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