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法律在當今監管中的遺產
1934年的法律雖經多次修訂,但至今仍是瑞士銀行監管的基礎。其中若干原則延續至今:銀行須事先取得許可、資本和流動性要求、由持牌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由聯邦機關實施監管,以及以刑法保護職業保密。
數十年來,又增加了其他要素。存款保障如今在銀行破產時為存款人提供一定金額以內的保護。1關於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規則對最大的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已轉化為瑞士法律的國際巴塞爾標準,深刻改變了資本和流動性要求。2此外,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將巴塞爾協議III最終版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列為金融中心面臨的監管挑戰之一。3
當代監管仍帶有1934年的精神:它依賴審計機構,尊重機構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併力求維護金融中心的競爭力。2023年的Credit Suisse危機重新引發了關於這種監管強度以及監管機關權力的討論。E部分將考察這些發展。
註釋
- 優先受償並受保障的存款,每位客戶在每家銀行最高10萬瑞士法郎;自2023年1月1日起,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賠付,系統上限為受保存款的1.6%;esisuisse,“Changements à compter de 2023”,esisuisse.ch(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委員會,2023年11月29日新聞稿,“La modification de l’ordonnance sur les fonds propres en vue de la mise en œuvre du dispositif finalisé de Bâle III entrera en vigueur en 2025”(admin.ch):2023年11月29日通過的《資本充足率條例》修訂,納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III最終框架”,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
- 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2025年經濟調查,載於Allnews,2025年10月16日。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