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的法律與稅務框架
瑞士法律下基金會的目的,是將財產專用於某一特定目的(《瑞士民法典》第80條(CC))。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處分設立,在商業登記冊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並根據其活動範圍,受其所屬的聯邦或州公共機構監管。1監管機構確保財產按照目的使用,審查賬目,並可在出現違規時採取措施。
公益基金會如追求公共服務或公益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為其創始人和捐贈者提供對價,即可享受稅收豁免。其所獲捐贈可在聯邦和州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從捐贈者的收入中扣除,而向其作出的遺產和贈與則免徵州稅。2這些優勢使基金會成為結構化慈善的首選工具。
基金會須遵守嚴格的治理要求。其理事會必須為目的之利益行事,審慎管理財產,記賬,在法律要求時對賬目進行審計,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必須防止理事會成員、創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最近一次基金會法改革放寬了某些規則,特別是關於目的變更和理事會成員報酬的規則。3
瑞士法律嚴格區分公益基金會與具有私人目的的財產持有架構。E部分曾指出,家族基金會僅限於教育、嫁資和扶助目的(《瑞士民法典》第335條(CC))。一個實際上服務於其創始人財產利益的基金會將喪失其豁免待遇,並可能被重新定性。從業人員必須密切關注這一區分,特別是在家族將慈善與遺產規劃相結合的情況下。
| 要素 | 制度 |
|---|---|
| 設立 | 公證文書或遺囑處分,在商業登記冊登記 |
| 監管 | 根據活動範圍由聯邦或州機構監管 |
| 稅收豁免 | 公共服務或公益目的,不提供對價 |
| 捐贈 | 在法定限度內可扣除 |
| 遺產和贈與 | 免徵州稅 |
| 透明度登記冊 | 基金會和協會免於登記 |
注意。基金會的稅收豁免以在不提供對價的情況下追求公益目的為前提。將慈善利益與私人財產利益相混合的架構,面臨喪失豁免和被重新定性的風險。每個項目都必須事先進行法律和稅務分析。
註釋
- 《瑞士民法典》第80條(CC):“A foundation is established by the endowment of asset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droit-bilingue.ch);《瑞士民法典》第84條第3款(CC),將向監管機構投訴的權利法典化,由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引入(SwissFoundations);在日內瓦,基金會和養老金機構州監管局(Autorité cantonale de surveillance des fondation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évoyance,ASFIP)依據《瑞士民法典》第84條和《職業養老金監管條例》第61條(OPA)行使監管權(asfip-ge.ch)。↩
- 《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DFTA)(droit-bilingue.ch):豁免授予“追求公共服務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就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這些目的的利潤而言”,經濟目的原則上不被視為符合公共利益;《聯邦直接稅法》第33a條(DFTA):向在瑞士設有住所的免稅法人所作的現金及其他資產形式的捐贈可予扣除,最高為淨收入的20%,但每個納稅年度的捐贈須至少達到100瑞士法郎。↩
- SwissFoundations,“Le nouveau droit des fondations entrera en vigueur le 1er janvier 2024”(swissfoundations.ch):此次修訂源於 Luginbühl 議會倡議(14.470),由議會於2021年12月17日通過;新內容包括:將創始人的保留權利擴展至組織變更(《瑞士民法典》第86a條)、放寬對章程的細微變更(《瑞士民法典》第86b條)、變更的形式(《瑞士民法典》第86c條)以及將向監管機構投訴的權利法典化(《瑞士民法典》第84條第3款)。↩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