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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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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律為私人銀行家提供了兩種合夥形式。普通合夥由自然人組成,他們以一個商號共同經營商業企業,對合夥債權人承擔的責任不受限制(《瑞士債務法》(CO)第552條第1款)。在對合夥本身追索無果或合夥已解散後,全體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由至少一名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組成,後者的責任以特定金額即有限合夥人出資額為限(CO第594條第1款)。這一形式使銀行能夠引入不參與管理、僅以其出資額承擔風險的資本提供者,同時保持執行合夥人的無限責任。

最後,股份有限合夥將執行合夥人的無限責任與劃分為股份的資本結合起來(CO第764條)。如下文所述,日內瓦幾家大型銀行在2014年改制時選擇了這一混合形式,但僅用於集團母公司層面。

這些法律形式具有若干共同特徵。它們將所有權、管理權和責任緊密結合在一起。它們以合夥人之間高度的信任為前提,因為合夥人以其個人財富為賭注。它們要求以共識為基礎的治理,因為每一位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都與決策的審慎性有著直接利害關係。例如,Lombard Odier集團目前的介紹稱,該銀行由其執行合夥人集體管理,合夥人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決定。1

形式責任在日內瓦銀行家中的運用
普通合夥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許多家族銀行的歷史形式
有限合夥執行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將資本提供者引入銀行
股份有限合夥執行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資本劃分為股份2014年後部分集團母公司所選擇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本為限商業銀行及改制後經營實體的形式

註釋

  1. Les Hénokiens,“Banque Lombard Odier & Cie SA (1796)”,henokiens.com(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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