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反洗錢體系建立在兩大支柱之上。刑事支柱由1990年引入的《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構成,這兩條分別懲處洗錢行為和金融交易中缺乏盡職調查的行為,E部分已對此作過回顧。1洗錢以上游犯罪為前提,其範圍在歷次修訂中不斷擴大,尤其自2016年起已涵蓋加重稅務犯罪。2
預防支柱則是1998年生效的《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AMLA)。該法對金融中介機構規定了盡職調查義務:核實締約方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釐清業務關係的標的和目的、在風險較高時採取強化盡職調查,以及記錄存檔和組織方面的義務。3該法規定,凡有合理懷疑認為資產與犯罪有關、源自重罪或加重稅務犯罪,或與恐怖融資相關,均須向舉報辦公室報告。該法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凍結資產。4
這些義務通過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反洗錢條例》、E部分介紹過其起源的銀行《盡職調查協議》(CDB)以及各自律組織(SRO)的規章得以具體化。5銀行、財富管理人、證券交易商、保險公司、集體投資計劃管理人以及非銀行中介機構——受託人、資產管理人、支付服務提供商、貴金屬交易商——均須遵守這些義務。如E部分所述,2025年9月26日通過的修訂將這些義務擴展至某些諮詢活動,尤其是律師和公證人的相關活動。6
瑞士體系是成立於1989年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國際框架的組成部分,FATF的建議定期接受相互評估。瑞士已接受過多輪評估,2025年的修訂尤其旨在於下一輪評估之前彌補已發現的缺陷。7
| 要素 | 內容 |
|---|---|
| 刑法 |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洗錢及缺乏盡職調查,自1990年起 |
| 預防 | 《反洗錢法》,自1998年起,盡職調查義務和報告義務 |
| 實施 | FINMA條例、銀行《盡職調查協議》、各自律組織的規章 |
| 舉報辦公室 | 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隸屬聯邦警察局 |
| 2025年擴展 | 顧問,尤其是律師和公證人的某些活動 |
| 國際框架 | FATF建議及相互評估 |
要點。反洗錢體系建立在刑事支柱即《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以及預防支柱即《反洗錢法》之上,後者通過FINMA條例和《盡職調查協議》得以具體化。舉報辦公室接收可疑活動報告,並在適當情況下將其轉交刑事追訴機關。
註釋
- 日內瓦大學繼續教育,關於反洗錢策略興起的文件,unige.ch(2026年9月訪問)。 ↩
- 2014年12月12日《關於實施2012年修訂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的聯邦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加重稅務犯罪成為洗錢的上游犯罪(《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1bis款,每一納稅期偷逃稅款至少30萬瑞士法郎),其他條款於2015年7月1日生效;Altenburger,“Loi GAFI : délit fiscal qualifié, infraction préalable au blanchiment”,altenburger.ch,2015年。 ↩
- 1997年10月10日《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第3條至第8條(盡職調查義務);“Rétrospective des 25 ans de la loi sur le blanchiment d’argent”,La Vie économique,2023年3月。 ↩
- 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2023年年度報告,fedpol.admin.ch,其中轉述了報告義務的內容。 ↩
- 詞條“Convention relative à l’obligation de diligence des banques”,法文維基百科(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委員會,2025年10月15日新聞稿,transpareg.admin.ch;“Blanchiment d’argent en Suisse : nouvelles obligations du conseiller”,Croce & Associés,2025年10月20日。 ↩
- 關於FATF的成立,見上引日內瓦大學文件;關於評估時間表,見上引“Blanchiment d’argent en Suisse : nouvelles obligations du conseiller”。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