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
這三起案件具有共同特徵,從業者可以從中汲取教訓。
第一點涉及地理。相關事實發生在剛果共和國、科特迪瓦、剛果民主共和國、安哥拉和厄瓜多爾,這些都是石油或礦產生產國,其機構脆弱,資源的獲取取決於公共決策。第I部分將再論這些案件的非洲維度。在國家控制資源的市場中,腐敗風險在結構上與之密不可分。
第二點涉及中間人。在這三起案件中,賄賂款都經由代理人、空殼公司和業務夥伴流轉,其佣金或收益掩蓋了資金的最終去向。對中間人的控制——其身份、其報酬以及所提供服務的真實性——是任何反腐敗合規計劃的核心。
第三點涉及金融中心。賄賂款經由瑞士銀行帳戶流轉,這既確立了瑞士當局的管轄權,也牽涉到銀行。反腐敗鬥爭與前一章所述的反洗錢鬥爭在此交匯,因為執行這些付款的銀行本應察覺其異常性質。
第四點涉及制裁。正如《Le Temps》就Trafigura所指出的,以500萬瑞士法郎為上限的罰金相對於這些公司的利潤而言只是象徵性的。吸收利潤的補償性請求權更為重要,但其數額並不超過犯罪所得。關於提高罰金上限和引入更具威懾力的制裁的討論,在瑞士仍在繼續。1
第五點涉及自然人。Gunvor案僅導致基層員工被定罪,而Trafigura案則追究到了一名前高管。D部分在論及私人銀行家時曾涉及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責任,正再次成為一種威懾手段。
最後,第六點涉及合作。Glencore因其配合而獲得減輕處罰,而Gunvor則因再犯而受到制裁。公司對調查的態度——合作、整改、透明——會影響制裁。
註釋
- 《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1款(SCC)(droit-bilingue.ch):“在此情形下,企業應被處以不超過五百萬瑞士法郎的罰金”;第3款:“法院應特別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組織缺陷的程度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企業的經濟能力確定罰金”;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2022年11月11日關於Hurni議會倡議21.509“Pour une punissabilité des entreprises criminelles”(關於犯罪企業的可罰性)的報告(該倡議於2021年12月8日提交,提議將《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擴展至所有重罪和輕罪):以16票對9票建議不予採納,多數意見認為“現行法律已能夠處理該議會倡議所欲解決的問題”,少數意見則認為“《瑞士刑法典》第102條下可罰行為的清單值得擴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