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管的教訓
2020年的欺詐案提出了對貿易及其融資的監管問題。貿易商不是金融機構,無論在新加坡還是在瑞士,都不受任何審慎監管。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就其自身風險受到監管,但沒有任何當局能夠全面掌握不同銀行向同一貿易商提供的重複融資。新加坡的應對措施是建立一個由銀行提供數據的貿易融資登記系統,藉以發現對同一批貨物的重複融資,並收緊其貿易商認證計劃的要求。1瑞士沒有建立類似的登記系統。是日內瓦的銀行在競爭法和銀行客戶保密的限度內加強了彼此之間的資訊交換。
這一差異體現了兩種思路:第一種是新加坡的思路,由國家充當融資方之間透明度的組織者;第二種是瑞士的思路,依靠銀行及其協會。一個瑞士貿易融資登記系統,或讓銀行訪問一個已融資提單的共享數據庫,能否在不損害日內瓦中心競爭力的前提下提升其安全性,這一問題值得提出,更何況K部分所述的電子單據基礎設施可以為其提供技術基礎。
註釋
- GTR,“Singapore goes live with anti-fraud registry to eliminate duplicate financing”,2023年6月23日: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的登記系統,採用MonetaGo技術,使銀行能夠藉助單據指紋核查“if a transaction has already been funded before agreeing to finance it”,此前於2020年有14家金融機構參與了試點項目;Enterprise Singapore,“Global Trader Programme”:為期五年的5%、10%或15%優惠稅率,僅適用於僱用合格專業人員並使用新加坡銀行、物流和仲裁服務的成熟貿易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