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與中間人的責任
上文所述 Trafigura 前二號人物被判處監禁,標誌著一個轉折點:2003年引入的企業刑事責任,此前一直用於制裁法律實體,而其高管並未受到追訴。批評者將這種狀況斥為有罪不罰。2024—2025年的公開審判表明,瑞士聯邦檢察署有意在追訴公司的同時,追訴自然人,包括高管和中間人,而法院也準備判處監禁刑。1 腐敗款項所經手的中間人、代理人和業務介紹人同樣面臨風險:上述案件導致瑞士國內外的中間人被定罪。
對於日內瓦各貿易公司的高管而言,這一發展改變了利弊權衡。企業罰金是由股東承擔的成本,而監禁刑則是高管無法投保的個人風險。合規計劃(其組成部分見上一節)除保護公司外,也已成為對個人的保護。為合規計劃提供資源、加以執行並留存記錄的高管,可降低其個人風險敞口;規避合規計劃的高管,則會加大這種風險。由此,瑞士法律雖姍姍來遲,終究趕上了美國和英國的個人問責邏輯。
註釋
- “Pétrole en Angola : Trafigura est la première firme condamnée pour corruption à l’issue d’un procès en Suisse”(安哥拉石油案:Trafigura 成為首家經瑞士審判被判腐敗罪的公司),見參考文獻;聯邦刑事法院2025年1月31日判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