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的運作機制
2020年的欺詐案利用了上一章所述交易型融資的結構性弱點。
第一種機制是重複融資。貿易商將同一批貨物提交給多家銀行,每家銀行都以為自己是在為一筆獨立的交易提供融資,並持有排他性的擔保。由於不存在貨物質押的中央登記冊,加之銀行關係的保密性,這種做法很難被發現。Agritrade“相互重疊”的裝運清單,以及ZenRock以同一批貨物獲取多筆貸款,均屬於這一機制。1
第二種機制是虛構貨物。貿易商就從未發生的交易偽造單據——合同、提單、發票——然後據此獲得融資。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要求銀行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當偽造手法高明時,這一原則反而為此類欺詐提供了便利。Hin Leong創始人因之被定罪的虛假合同即屬於這一機制。2
第三種機制是出售擔保物。貿易商出售已質押給銀行的貨物,卻不償還相應的信貸,而將銷售所得挪作他用,尤其是用於彌補虧損。Hin Leong曾出售已作為擔保物質押的石油。3
第四種機制是隱瞞虧損。遭受交易虧損的貿易商將虧損排除在賬目之外,並憑藉偽造的賬目繼續獲得融資,寄望於扭虧為盈。Hin Leong被懷疑將虧損交易排除在賬外。4
這些機制往往結合使用。隱瞞虧損的貿易公司需要流動性,便通過重複融資和虛構貨物獲取資金,繼而出售擔保物以維持經營。當價格暴跌或銀行收緊信貸時,這一惡性循環便告終結。
注意。2020年的欺詐案結合了以同一批貨物進行的重複融資、以偽造單據支撐的虛構貨物、出售已質押的擔保物以及隱瞞虧損。它們利用了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貨物質押中央登記冊的缺失。
註釋
- Bloomberg via AJOT,2020年9月7日,前引。 ↩
- AFP via Malay Mail,2024年5月10日,前引。 ↩
-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前引。 ↩
-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前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