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問題:從瑞士法郎到國家銀行
1848年憲法賦予聯邦鑄幣權。1850年的《聯邦鑄幣法》引入了以法國法郎為模板的瑞士法郎,從而便利了與法國以及採用同一體系的國家之間的往來。11865年,瑞士與法國、比利時和意大利共同參與建立了拉丁貨幣聯盟,統一了各成員國的金幣和銀幣。2
與此相反,鈔票的發行仍然是分散的。數十年間,眾多州立銀行和商業銀行發行各自的鈔票,其質素和可兌換性參差不齊。這種多元局面給公眾帶來了困難和風險。十九世紀末的一次憲法修訂賦予聯邦鈔票發行壟斷權,二十世紀初的一部法律則對瑞士國家銀行的組織作出了規定。3國家銀行於1907年開始運營,據稱由亨利·亨奇(Henri Hentsch)創立的銀行的合夥人曾為其建立出力。4
瑞士國家銀行的建立是該金融中心發展的決定性一步。它統一了紙幣,增強了對法郎的信心,並使國家擁有了一個能夠在危機中充當最後貸款人的機構。瑞士法郎的穩定性在二十世紀成為該金融中心的主要優勢之一,而這種穩定性正是建立在這一機構及其所奉行的審慎貨幣政策之上。
對日內瓦的銀行家而言,貨幣統一簡化了業務,並加強了瑞士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以大量黃金儲備為後盾、由獨立中央銀行管理的瑞士法郎,將成為全球投資者競相追求的避險貨幣。B部分已經提到,現行《聯邦憲法》要求國家銀行實施服務於國家整體利益的貨幣政策(《聯邦憲法》第99條第2款(Cst.))。
| 日期 | 瑞士貨幣統一的階段 |
|---|---|
| 1848年 | 《聯邦憲法》賦予聯邦鑄幣權 |
| 1850年 | 引入瑞士法郎 |
| 1865年 | 加入拉丁貨幣聯盟 |
| 十九世紀末 | 聯邦獲得鈔票發行壟斷權 |
| 1907年 | 瑞士國家銀行開始運營 |
註釋
- 1850年5月7日《聯邦鑄幣法》(RO I 305);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瑞士歷史辭典》),詞條“Politique monétaire”:“1850年的《聯邦鑄幣法》是貨幣政策集中化的第一步”;隨著加入拉丁貨幣聯盟(1865年),瑞士從銀本位過渡到金銀複本位,然後自1880年代起過渡到事實上的金本位;DHS,詞條“Monnaies”。↩
-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詞條“Union monétaire latine”: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和瑞士於1865年12月23日在巴黎締結公約(希臘於1868年加入);金銀比價為1比15.5;外國銀埃居於1921年3月31日在瑞士失去法定貨幣地位;該聯盟於1926年底解散;瑞士國家銀行(SNB),“Chronique monétaire”(snb.ch),1865年12月23日條目。↩
- SNB,“Chronique monétaire”(snb.ch):1891年10月18日的人民投票通過了新的《聯邦憲法》第39條(鈔票發行壟斷權移交聯邦);1905年10月6日《瑞士國家銀行聯邦法》(RO 22 47);SNB於1907年6月20日在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聖加侖和蘇黎世開設營業櫃檯;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詞條“Banque nationale suisse (BNS)”:發行權由原先擁有該權利的36家銀行轉歸SNB獨享;法定及行政所在地為伯爾尼,總部管理機構設在蘇黎世。↩
- Les Hénokiens,“Banque Lombard Odier & Cie SA (1796)”,henokiens.com,見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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