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最低稅與大宗商品貿易
大型集團最低稅負源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21年達成的協議,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瑞士以補充稅的形式實施,適用於營業額超過7.5億歐元的集團,其中包括日內瓦大多數大型貿易商。1對於這些集團,15%的最低稅率按司法管轄區逐一適用:在零稅率自由區入賬的利潤須繳納補充稅,由集團總部所在國或其他國家徵收,這削弱了迪拜及其他低稅中心對大型市場參與者的稅收優勢。
這對各中心之間競爭的影響是真實的,但只是局部的。低於門檻的中型貿易商仍對稅率差異較為敏感,而大型集團如今則依據其他標準作出決策——穩定性、生態系統、人才、制裁——日內瓦在這些方面處於有利地位。此外,瑞士選擇自行徵收補充稅,從而獲得了原本會由其他國家代為徵收的收入。包括日內瓦在內的各州可分得其中一部分。2由此,最低稅負將各中心之間的稅收競爭轉變為框架條件的競爭,而這一領域比稅率競爭更有利於日內瓦。
註釋
- 聯邦財政部(FDF),“Mise en œuvre en Suisse de l’imposition minimale prévue par l’OCDE”(Implementation in Switzerland of the OECD minimum tax),efd.admin.ch(2026年9月訪問):自2024年1月1日起徵收補充稅,門檻為7.5億歐元。 ↩
- FDF,“Imposition minimale de l’OCDE”(efd.admin.ch):該提案於2023年6月18日的全民公投中以78.5%的票數獲得通過(投票率42.4%),自2024年1月1日起對年營業額至少7.5億歐元的集團徵收補充稅,最低稅率為15%;收入分配為“75%歸各州,25%歸聯邦”;預計首年收入在10億至25億瑞士法郎之間。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