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裁制度
俄羅斯並非唯一的制裁對象。瑞士對伊朗、朝鮮、敘利亞、白俄羅斯、緬甸、委內瑞拉及其他國家實施制裁,並對與恐怖主義、腐敗或侵犯人權有關的人員採取措施。1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的年度報告指出,伊朗存在與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風險,因為與朝鮮不同,該國並未被排除在價值鏈之外。2
對於日內瓦的大宗商品貿易而言,針對伊朗和委內瑞拉這兩個產油國的制裁具有直接影響。美國的制裁針對美元交易以及與這些國家往來的外國人,導致貿易商和銀行因擔心美國處罰而放棄在瑞士法律下合法的交易。這種過度合規或先發制人式退出的現象,減少了金融中心可開展的業務,也體現了美國製裁的域外效力。
多個國家仿照所謂的馬格尼茨基法而採取的與腐敗和人權相關的制裁,針對的是與國家間衝突無關的自然人和法人。3這些制裁涉及財富管理,因為其政治公眾人物客戶可能受到制裁,並與下一章討論的問題相關聯。
註釋
- 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Ordonnances de sanctions”,seco.admin.ch(2026年9月訪問):現行有效的條例共二十八部,除本章所述與烏克蘭和俄羅斯相關的制度外,還包括針對利比亞、蘇丹、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和布隆迪的條例。 ↩
- 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Annual Report 2024,fedpol.admin.ch。 ↩
- 美國2016年的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歐盟(EU)於2020年底通過的人權侵犯制裁制度,以及瑞士在修訂《禁運法》期間關於馬格尼茨基法的討論;Centre patronal,“La Suisse aura-t-elle sa propre loi Magnitski ?”,centrepatronal.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