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與紐約的合夥制銀行:比較
以合夥形式組織的銀行模式並非瑞士獨有。在倫敦,倫敦金融城的大型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合夥企業,其合夥人對其承諾承擔個人責任。在紐約,幾家主要投資銀行直到二十世紀末仍保持合夥企業形式,之後才公開上市。1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放棄合夥企業模式助長了大型投資銀行更多的冒險行為,因為其高管不再拿自己的財富冒險,並且可以動用分散股東的資本。2這一論點仍有爭議,因為許多其他因素也在危機中發揮了作用。然而,它與上文提出的激勵分析相吻合。
1995年,Barings Bank因新加坡一名交易員的未經授權交易而倒閉,這表明一家歷史悠久、聲譽卓著的銀行若內部控制失靈,可能在幾周之內消失。3對於日內瓦的私人銀行家而言,這些外國事例提醒人們,個人責任本身並不足夠:它必須與嚴謹的組織、有效的內部控制以及不容忍隱蔽冒險的文化相輔相成。
| 金融中心 | 傳統形式 | 演變 |
|---|---|---|
| 日內瓦 | 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 | 大型銀行於2014年改制,保留合夥人控制 |
| 倫敦 | 倫敦金融城銀行的合夥企業 | 併入銀行集團,出現轟動性倒閉 |
| 紐約 | 投資銀行的合夥企業 | 二十世紀末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
註釋
- Goldman Sachs,“In a Paradigm Shift, Goldman Sachs Decides to Go Public”(goldmansachs.com,History):合夥人於1998年投票;1999年5月4日首次公開發行(6900萬股,每股53美元,募集約36.57億美元,佔股本的15%);“Goldman Sachs是美國最後一家大型私人投資銀行”。 ↩
- Carola Frydman和Eric Hilt,“Partnerships, Corporations, and the Back Office Crisis of the 1960s”(egc.yale.edu,2021年;正式出版版本2023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於1953年接納公司為會員,1970年接納上市公司,到1975年近半數會員公司已改製為公司;主張迴歸合夥制的人士認為,無限個人責任可遏制過度冒險,且合夥人權益缺乏流動性有利於長期經營;兩位作者對1960年代後台危機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合夥企業的存活率並不更高,也未能避免損害其穩定性的做法,尤其是依賴客戶提供的次級貸款。 ↩
-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Bankruptcy of Barings Bank (1995)”:1995年2月底,在一名員工Nick Leeson累計造成約8.3億英鎊損失後倒閉,Nick Leeson被判處六年半監禁;Bilan,“Il y a 20 ans, Nick Leeson coulait la banque Barings”(二十年前,Nick Leeson搞垮了Barings銀行)(2015年):8.27億英鎊的損失隱藏在新加坡SIMEX的88888帳戶中;ING集團以一英鎊接管其資產。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