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者:商人、代理人與商號
日內瓦集市匯聚了形形色色、角色分明的參與者。意大利的大型貿易和銀行公司在那裡派駐常設或季節性代表。它們的組織結構值得描述,因為它預示了國際銀行集團的組織形式。一家十五世紀的佛羅倫薩公司通常由一家母公司和若干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的分支機構組成,各分支機構擁有自己的資本、合夥人和賬簿,但通過母公司的多數持股和共同管理聯繫在一起。1這種結構限制了損失在分支機構之間的傳染,同時又允許實施整體戰略。
分支機構由經理管理,他們往往是初級合夥人,可分得一部分利潤。他們僱用代理人、文書和學徒。代理人從一個集市奔赴下一個集市,代表其商號進行買賣,談判匯票,並通過大量書信向上級彙報。這些書信如今是研究中世紀貿易史的重要資料來源。
德意志南部的商人也以類似方式組織起來。拉文斯堡大貿易公司活躍於十四至十六世紀,在多個歐洲城市設有商站,並經常出入各大集市。2以五金和金屬製品聞名的紐倫堡商人也在場。
法國商人主要來自里昂、勃艮第、多菲內和中部地區。他們購買香料和絲綢,以便在王國境內轉售,並出售呢絨和農產品。當路易十一試圖把他們吸引到里昂時,他們的存在成了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
最後,瑞士商人的作用日益重要。來自伯爾尼、弗里堡、巴塞爾和盧塞恩的商人利用日內瓦集市銷售產品並採購貨物。他們的城市對運往日內瓦的過境貨物徵收通行費,這在各州與該城市之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
除這些外國商人外,日內瓦人提供集市的各項服務。旅店老闆為商人提供住宿並存放貨物。經紀人撮合交易雙方。貨幣兌換商兌換貨幣。公證人起草合同。車伕和搬運工搬運貨包。一些日內瓦人也自行經商,但這座城市尚無可與佛羅倫薩或紐倫堡相比的大型商號或銀行。這種不對稱很重要:在十五世紀,日內瓦的銀行家是定居於該城市的外國人。嚴格意義上的日內瓦銀行業要到更晚,即宗教改革和難民潮(Refuge)之後才會誕生。
要點。十五世紀意大利的大公司組織為由法律上相互獨立的商號組成的網絡,通過多數持股和共同管理聯繫在一起。這種架構限制了損失的傳染,同時又允許實施整體戰略。今天的國際銀行集團建立在類似的邏輯之上,其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受不同法律制度的約束。
註釋
- Raymond de Roover,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Medici Bank, 1397-1494,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rvard Studies in Business History, 21), 1963, xxii-500頁;Wikipedia (fr), “Histoire de Genève”:美第奇家族於1424年在日內瓦開設分行。 ↩
-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詞條“Compagnie de Ravensburg”:該公司約於1380年至1530年間活躍,自1454年起在日內瓦派駐代理人,在聖加侖、伯爾尼、蘇黎世、盧塞恩以及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布魯日、安特衛普、倫敦直至東歐設有機構;士瓦本戰爭(1499年)後撤出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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