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1年的召回:改革家與城市之間的契約
加爾文不在期間,日內瓦經歷了一段動盪時期。各派系相互對立。圍繞條約的解釋以及伯爾尼在某些領地上的權利,日內瓦與伯爾尼的關係日趨緊張。1教會的組織工作仍未完成,在宗教改革支持者看來,紀律方面也有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1540年前後,支持加爾文的派系在市議會中佔了上風,該城決定召回這位改革家。
加爾文猶豫不決。他擔心重蹈此前經歷過的衝突。他最終同意了,並提出了自己的條件,於1541年回到日內瓦。2他是在初秋返回的。3他隨即向市議會提交了一份旨在組織教會的法令草案。經過討論和修改,《教會法令》於同年獲得通過。4
1541年的召回可以被解讀為一位改革家與一座城市之間的契約。城市得到了一位組織者,他能夠構建其教會,賦予其國際合法性,並穩定一個被二十年衝突所動搖的社會秩序。加爾文則得到了使他能夠履行使命的制度,尤其是負責紀律的長老法庭(Consistory)。雙方各自保留了自己的特權:市議會仍然享有主權,《教會法令》是共和國的一項法律;教會擁有自己的組織,但須服從官員們所確立的框架。
這一妥協並未消除種種張力。在隨後的十四年里,加爾文面對著一股強大的反對力量,其成員是對牧師和難民日益增長的影響力心懷不滿的日內瓦老家族。直到1555年這股反對力量失敗之後,加爾文的地位才得以穩固。5這一時間順序對經濟史而言十分重要,因為根據前引的2025年研究,正是從1555年起,對高利貸放貸的控制開始變得更加嚴格,而恰在此時,一波大規模的移民潮正在興起。6
要點。1541年召回加爾文建立在一種妥協之上:共和國保留其立法主權,教會則獲得一套由一項世俗法律即《教會法令》所確立的自身組織。這一妥協在數個世紀中構建了公共權力與城市道德機構之間的關係,併為後續各章所描述的經濟活動規制奠定了基礎。
註釋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Première période (1517-1555)”:1537年1月,加爾文和法雷爾提交了關於教會組織的“條款”,並要求市民宣誓,“然而,這第一次嘗試因部分市民的反對而失敗”;1538年4月兩位改革家被驅逐;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瑞士歷史辭典》),詞條“Calvin, Jean”:“1538年復活節,因在聖餐施行問題上發生衝突[……]法雷爾和C.被逐出日內瓦”;Wikipedia(en),詞條“John Calvin”:圍繞與伯爾尼統一禮儀(無酵餅)的衝突、拒絕舉行聖餐、騷亂、市議會下令離城。 ↩
- 詞條“John Calvin”,Wikipedia(en),見前引。 ↩
- Wikipedia(en),“John Calvin”:1541年9月13日在官方護送下返回日內瓦;《教會法令》於1541年11月20日經市議會通過;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詞條“Calvin, Jean”:1540年決定召回,1541–1542年起草三份基本文件。 ↩
- 詞條“Calvin’s Geneva”,Wikipedia(en),見前引,該詞條將《教會法令》的時間定為1541年。 ↩
- Wikipedia(en),“John Calvin”:“1555年:反對派(佩蘭派)失敗;加爾文的權威得以穩固”;William G. Naphy, Calvin and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Genevan Reforma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4(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於2003年再版,ISBN 978-0-664-22662-6)。 ↩
- Revue européenne des sciences sociales,2025/1,第155頁及以下,摘要見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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