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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潮與國際商法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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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格諾派的大流亡引發了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促進了面向國際事務的商法的發展。難民在法國擁有財產和債權,而王國已將這些財產查封或沒收。他們與設在多個國家的夥伴訂立合同。他們在分散各地的家族內部通婚並傳承財產。每一筆交易都會引出適用法律、管轄法院以及外國裁判承認的問題。

法國當局對新教逃亡者的財產安排了管理,交由一個專門機構負責。1各家族試圖通過虛假出售、名義持有人或與留在法國的親屬作出安排來收回這些財產。在這些往往十分微妙的操作中,銀行家和公證人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分散各地的商人還藉助仲裁解決糾紛,以避開遲緩或帶有敵意的本國法院。網絡成員之間的信任使仲裁裁決更易於被接受。這一做法預示了國際仲裁在當代商業中的作用,而日內瓦正是國際仲裁的中心之一。

當代瑞士國際私法為跨境交易提供了一個十七世紀的難民們會欣賞的框架。《聯邦國際私法》(PILA)規定了適用法律、法院管轄權和外國裁判的承認,以及國際仲裁。2《盧加諾公約》便利了判決在瑞士與作為其締約方的歐洲國家之間的流通。3對於一個管理國際遺產和國際合同的金融中心而言,這些法律文件構成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礎設施。

註釋

  1. Musée protestant,詞條“Les nouveaux convertis”(museeprotestant.org):由於移居國外被禁止,出逃者的財產被沒收,這是一種旨在阻止出走的經濟制裁;這些財產的管理由一個專門的管理局負責,尤其在文章“Les Ligonier et la Régie des biens des Religionnaires fugitifs”(jstor.org)中有所研究。↩
  2. 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LDIP;SR 291),第12章(第176–194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版本;第176條第1款:“本章規定適用於仲裁庭所在地位於瑞士、且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在瑞士既無住所、也無慣常居所、亦無註冊地的任何仲裁”(文本由Swiss Arbitration公佈,swissarbitration.org)。↩
  3. 聯邦司法局,“Convention de Lugano 2007”(bj.admin.ch):該公約“於2007年10月30日在盧加諾由瑞士聯邦、歐洲共同體、丹麥王國、挪威王國和冰島共和國締結”,涉及“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以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它取代了1988年9月16日的《盧加諾公約》(SR 0.275.12)。↩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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