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協會與集體資產管理
1798年為管理前共和國財產而設立的經濟協會(Société économique)值得特別關注。它受託管理專用於歸正宗禮拜、公共教育和濟貧的資產;若沒有它,這些資產可能已被法國國家吞併。在整個法國統治時期,它保障了牧師、學院(Collège)和學術院(Académie)的經費。1
這一機構體現了日內瓦金融中心十分熟悉的一種法律技術:將一組資產專用於特定目的,交由一個獨立實體管理,以保護其免受外部債權的追索。當今瑞士法律提供了類似的工具,例如基金會,它將資產專用於特定目的(《瑞士民法典》第80條(CC))。日內瓦從業者日常使用的慈善基金會和家族財富結構,正是建立在同樣的專用與保護邏輯之上。
經濟協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於其管理者所享有的信任。他們選自日內瓦的名流,在動盪時期審慎地管理著集體資產。他們的工作使日內瓦社會得以保存其基本機構,併為復辟做好準備。
註釋
- 日內瓦州檔案館,網頁“Archives de sociétés”:經濟協會(1798年4月16日—1847年)將前共和國財產的收入用於教育、歸正宗禮拜和扶持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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