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組織:鏈條中的新環節
根據《金融機構法》(FinIA)設立的監管機構,是生態系統鏈條中的新環節。它們由 FINMA 發放牌照並接受其監管,負責監管資產管理人和信託受託人,核查其是否遵守《金融機構法》、《金融服務法》(FinSA)和《反洗錢法》(AMLA)所規定的義務,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違規情況,而執法責任仍由該主管機關承擔。1其中若干機構由原有的自律組織擴展職能而來。2
對資產管理人而言,監管機構是日常打交道的對象:它審查加入申請,出具取得牌照所需的確認,根據風險確定審計頻率,並跟蹤組織架構的變化。它貼近一線、熟悉小型機構,這是其優勢,前提是它擁有充足的資源,並真正獨立於為其提供資金的加入成員。
這種委託監管模式延續了瑞士的自律傳統——這一傳統始於1977年的《盡職調查協議》——而如今是在由法律規定、由 FINMA 控制的框架內運作。它反映了金融中心構建其監管框架的方式:分階段進行,讓參與者參與其中,並在危機和國際標準的壓力下推進。
註釋
- FINMA,2020年7月7日新聞稿,“Mise en œuvre LSFin/LEFin : la FINMA autorise les premiers organismes de surveillance”(FinSA/FinIA 的實施:FINMA 批准首批監管機構)。↩
- “LSFin et LEFin : une surveillance accrue”(FinSA 和 FinIA:加強監管),Allnews,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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