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制裁框架
瑞士依據2003年生效的《聯邦國際制裁執行法》(又稱《禁運法》,EmbA)實施制裁。1該法允許聯邦委員會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聯合國(UN)、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或瑞士主要貿易伙伴所決定的制裁,從而確保國際法得到遵守。聯合國的制裁以強制方式採納,歐盟(EU)的制裁則由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予以採納,聯邦委員會會評估其與瑞士中立及利益的兼容性。
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是負責實施制裁的主管機關。它維護相關個人和實體的名單,接收凍結資產的報告,發放特別許可,並與刑事機關合作追究違法行為。2銀行、貿易商和其他經濟參與者必須將其客戶、交易對手和交易與這些名單及行業禁令進行比對核查。
瑞士制裁法在某些方面與歐洲法存在差異,聯邦委員會在2024年11月27日的一份報告中對歐洲關於違反限制性措施的指令與瑞士法之間的差異進行了分析。3瑞士制裁法也不同於美國法,後者的制裁具有域外效力,日內瓦的機構在以美元開展業務或與美國交易對手往來時必須予以考慮。
| 要素 | 內容 |
|---|---|
| 法律依據 | 《禁運法》、聯邦委員會條例 |
| 聯合國制裁 | 強制採納 |
| 歐盟制裁 | 由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予以採納 |
| 執行機關 | 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 |
| 手段 | 資產凍結、交易禁令、行業禁運、入境禁令 |
| 外國制裁 | 根據連結因素考慮美國和歐洲的制度 |
要點。瑞士依據《禁運法》,以強制方式採納聯合國的制裁,並由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採納歐盟的制裁。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負責其實施。各機構還必須考慮具有域外效力的外國制度。
註釋
- 2002年3月22日《聯邦國際制裁執行法》(《禁運法》,EmbA;SR 946.231),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框架性法律,允許聯邦委員會採取強制措施(金融制裁、貿易限制、資產凍結、入境禁令),以執行UN、OSCE或主要貿易伙伴的制裁;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Base légale – Sanctions”,seco.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FAQ – Sanctions contre la Russie”,seco.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FAQ – Sanctions contre la Russie”,前引,其中提及該報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