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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的稅負上限與財富稅

日內瓦的財富稅位居瑞士最高之列,與所得稅合計,可能吞噬一位資產收益偏低的富裕納稅人很大一部分收入。為限制這一效應,該州實行一種封頂機制,即“稅收盾牌”,將州和市鎮所得稅及財富稅的總負擔限制在應稅收入的一定比例之內,並輔以一條規定財富最低收益率的規則。1這一機制於2010年代初引入,經常成為政治辯論的議題。

對於財富規劃而言,財富稅及其上限具有具體影響。資產構成、收入與資本利得之間的劃分、負債水平以及資產所在地,都會影響稅負。在瑞士,證券的私人資本利得原則上不徵稅,這對投資者而言是一項優勢,但須注意被認定為職業證券交易者的情形。2這項豁免使瑞士有別於許多國家,並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財富稅。

執業者還必須考慮為財富稅目的而進行的資產估值,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和藝術品,其估值遵循特定規則。關於提高財富稅或以資本利得稅取而代之的辯論,在日內瓦和聯邦政治中反覆出現。

註釋

  1. 日內瓦共和國暨州,“Le bouclier fiscal”(稅收盾牌)(ge.ch,“Vos impôts”專題):“財富稅和所得稅——包括州和市鎮附加稅——合計不得超過應稅淨收入的60%”;財富淨收益按不低於淨財富的1%計算;按支出徵稅者、在境外有住所而基於經濟歸屬關係納稅的納稅人以及依職權核定稅款的人員不適用;按納稅人的全球要素計算。 ↩
  2. 《聯邦直接稅法》(DFTA;SR 642.11;lexfind.ch)第16條第3款:“處置私人資產所實現的資本利得不徵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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