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行業:揮之不去的不信任
加爾文對有回報借貸的寬容,並不延伸到放貸這一職業。La Revue réformée指出,他禁止銀行家這一行業,在這一點上與憎惡放貸者的經院學者意見一致。1這位宗教改革家承認,商人或私人可以偶爾將部分資金借給會善加利用的借款人。另一方面,他對以放貸為主業的人心存戒備,因為他認為這樣的人始終面臨利用他人需要的誘惑。
這種不信任值得強調,因為它與將加爾文視為日內瓦銀行業奠基人的形象相矛盾。況且,十六世紀的日內瓦並沒有大型銀行。那裡的信貸主要在商人之間、親屬之間和鄰里之間流通,形式為一次性借貸、賒銷和年金。真正意義上的日內瓦銀行業要到十七世紀、尤其是十八世紀才誕生,其社會和宗教背景已然不同,C部分將對此加以描述。
偶爾借貸與放貸行業之間的區分具有當代意義。瑞士法律規定,以職業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信貸的活動須經許可,並對消費信貸實行嚴格監管。監管機構關注的與其說是是否存在一筆孤立的貸款,不如說是是否從事可能危及存款人或借款人的職業活動。儘管其內在邏輯不同,關切卻是一致的:以信貸為業需要特別的警惕。
注意。認為加爾文“發明”或“解放”了銀行業的觀點,經不起對文本的檢驗。這位宗教改革家在嚴格條件下接受生產性借貸,但對放貸行業心存戒備。他的貢獻在於一種以衡平和立法者角色為基礎的信貸思考方式。
註釋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2026年9月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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