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作為貸款方:一種受到質疑的模式
本章所述的貿易公司向國家貸款方的轉變,提出了一個商業模式問題。貿易公司不是銀行:它既不受審慎監管,也不受資本要求或有關主權信貸的銀行規則約束。它通過自身的銀行授信額度和市場為其貸款融資,從而將主權風險轉移給銀行(包括日內瓦的銀行),而這些銀行本不會直接承擔這種風險。1 作為回報,它獲得長期採購合同,確保其交易量及市場地位,這一商業優勢解釋了它為何願意放貸。
這一模式產生了好壞參半的結果:為陷入困境的國家提供了流動性,為貿易公司帶來了交易量,卻也給一些國家帶來了債務危機,給一些貿易商帶來了法律訴訟。對它的監管是間接的:通過為貿易公司融資的銀行、通過要求透明度的國際機構,以及通過追究腐敗的刑事機關。沒有任何機構對資源擔保貸款本身進行監管。第六章提出了良好實踐。仍有一個問題懸而未決:作為主要放貸貿易公司所在地的日內瓦金融中心,是應像在其他領域那樣推動這類貸款的透明度和可持續性標準,還是將這一任務留給國際機構。
示例。一家日內瓦貿易公司向中部非洲一家國家石油公司提供5億美元的預付款,在三年內以原油交付方式償還,每桶較市場價格折讓3美元,並在倫敦設立託管帳戶。在每桶70美元時,還款需要約750萬桶,相當於該公司年產量的20%。在每桶40美元時,則需要1350萬桶,即36%。該貿易公司通過日內瓦和歐洲銀行提供的銀團授信為交易融資,這些銀行要求設定國家風險敞口方面的約束條款。在貿易商的堅持下,合同被公佈在該國依據採掘業透明度倡議發佈的報告中,資金用途——用於已確定的基礎設施——由審計師核實。這筆交易既說明了預付融資對一個無法進入市場的國家的作用,也說明了其對價格的敏感性,而透明度並不能消除這種敏感性。
註釋
- TXF,“The Rosneft prepayment: Deal of the Year 2013”:2013年3月由十二家牽頭銀行(包括BNP Paribas、Credit Suisse、ING、Société Générale)為Glencore和Vitol簽署的83.2億美元預付款,以原油包銷合同作擔保;Trafigura,2022年12月8日新聞稿(來自約140家銀行的730億美元授信額度);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2021年10月6日:“a handful of trading firms purchased most of South Sudan’s oil from 2013 onward and then started lending the government money through ‘pre-payment arrangements’”,總額接近或超過十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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