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作為事實上的監管者
歐盟對日內瓦金融中心的影響也通過協議以外的渠道發揮作用。歐洲規則在許多領域實際上已成為必須遵循的規則:面向歐洲投資者的發行招股說明書、基金的可持續性資訊披露、集團的運營韌性要求、數據保護規則,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報告義務。數據提供商、託管機構和平台對其全部客戶(包括瑞士客戶)適用歐洲標準,因為區別對待的成本會高於收益。瑞士立法者方面,也經常採納與歐盟相兼容的規則,以維護現有的等效認定並便利業務開展,這種做法被稱為自主採納。1
這種狀況使歐盟成為日內瓦金融中心事實上的監管者,而該金融中心卻並不參與規則的制定。瑞士各行業協會跟蹤歐洲的相關工作,在可能的情況下參與諮詢,並與歐洲監管機構保持聯繫,但其影響力仍然有限。對日內瓦各機構而言,其實際後果是雙重的:它們必須像關注瑞士法律一樣密切關注歐洲法律,並且必須預判自主採納,而不是被動接受。2026年至2035年這十年間,歐盟將在人工智能、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可持續金融、支付以及韌性等方面立法。這些規則無論有無協議,都將影響到日內瓦。
註釋
- 聯邦委員會,2015年11月4日新聞稿(admin.ch):通過關於《金融服務法》(FinSA)和《金融機構法》(FinIA)的立法諮文;前者規定提供金融服務和發售金融工具的條件,後者使獲授權機構按其業務活動接受差異化監管。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